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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1986-10-1 执行日期:1986-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管理外汇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总动员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旅客携带金银入境不予限制,但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其仍须携带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关,于出境时准其将原申报封存于海关之金银携出。携入之黄金超过62,5公克者,应由海关发给输入许可书,并依法课税。 第三条 旅客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惟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并得依规定兑换新台币。再携出境之外币以不超过原申报携入之金额为限。但于入境6个月后再行出境者,应依第六条所定旅客出境携带限额之规定办理。 第四条 飞机船舶服务人员原持有之金银外币、银元及新台币,仍须携带出境者,应于入境时申报海关登记封存于原机或原船上,于出境时查验启封;其欲携带入境者,应申报海关验放,惟不得再行申报登记封存并依一般旅客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 旅客出入境每人携带新台币以8000元为限,携出各种硬币以20枚为限,超过限额者,应于出入境前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待凭查验放行。 第六条 旅客出境每人携带金银饰物及外币,应以下列数量为限: 一、金饰、金币各62.5公克。 二、银饰、银币各625公克。 携带及寄送金银外币及新台币出入境限制办法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