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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860元调整为249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1年11月24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两个集团公司11月25 日至12月1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略)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