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就成品油价格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2001]14号)中关于成品油关税税率下调的有关规定,相应下调成品油接轨价格。
二、根据上述原则意见及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对成品油价格做如下调整: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30元和21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420元调整为219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40元调整为19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150元调整为194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540元调整为139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90元调整为225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2年1月2日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七、2000年,针对国内油价大幅度上涨,部分地区调整了出租车、公共交通等行业价格。今年以来,随国际油价下降,国内成品油价格已多次下调,此次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比去年最高价位时每吨下降了1500元左右。为此,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油价变化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决定是否适时调整出租车、公共交通等行业价格。
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90号汽油 0号柴油
北京市 2700 2385
天津市 2700 2385
河北省 2700 2385
山西省 2765 2440
辽宁省 2700 2385
吉林省 2700 2385
黑龙江省 2700 2385
上海市 2715 2390
山东省 2710 2395
河南省 2720 2405
海南省 2835 2510
广东省 2775 2450
其中:深圳市 2995 2610
广西自治区 2835 2510
宁夏自治区 2705 2385
甘肃省 2685 2405
新疆自治区 2495 229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2715 2400
南京市 2685 2375
杭州市 2715 2400
合肥市 2720 2405
福州市 2750 2430
南昌市 2720 2405
武汉市 2685 2370
长沙市 2715 2420
成都市 2905 2605
重庆市 2890 2570
贵阳市 2865 2535
昆明市 2895 2565
西安市 2685 2395
西宁市 2655 2415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