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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食糖价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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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8〕2205号),制止各制糖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低价倾销的做法,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国食糖生产省(自治区)开展一次食糖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11月4日以来各食糖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低于或高于国家指导价格。 
 
  2、是否采用高等级充抵低等级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3、是否采用多给数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4、是否采用补贴运费及各种不正当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5、是否采取降低质量的办法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国家指导价格。 
 
  6、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这次检查从发文之日起到1999年2月15日结束。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统一组织协调对食糖主产区广西、广东、云南三省(自治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交叉检查,三省(自治区)的其它企业由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或下查一级。其它食糖生产省(自治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三、几点要求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竞相降价导致相关企业大幅度亏损,农民利益受损的危害性,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食糖价格的检查工作。这次检查主要是查处低价销售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揭露和曝光。 
 
  2、各商业流通部门、食糖用户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食糖指导价格,严禁操纵市场、联合杀价,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者要依法查处。 
 
  3、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各级物价检查人员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4、检查结束后,各地应于1999年3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两份典型案例一并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食糖价格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电(9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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