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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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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计委价格司

文  号: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发布日期:1998-9-29

执行日期:1998-9-29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的请示》(浙价事〔1998〕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调〔1998〕154号文件已就《价格法》中所称“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解释,即:“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对事故受损车辆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的估算评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此复。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价格司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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