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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关于小火电电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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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关于小火电电价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物价局、电力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方兴建的小火电厂,为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电力,无论在供电地域或供电数量上,均是电网的有力补充,也是电力工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小火电厂的作用,对小火电厂(指单机二万五千千瓦及以下,均属计划外电量,不含柴油发电机组)的电价作如下规定:
  
  一、不联网的小火电厂,其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按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二、对联网的小火电厂,采取电业部门代售制办法。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火电厂中等偏高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电网代售小火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平均供电利润确定。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备案。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关于小火电电价的规定
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经生[198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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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机械工业部颁发关于机械产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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