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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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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轻纺工业的发展重点是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的精神,积极引导企业及时合理地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名、优、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特制定国家管理价格(含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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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范围为获国家金、银质奖,部、省优质奖的产品。获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奖的,按原国家经委经质[1985]149号文规定办理,即市优质产品可以直接申报部优和国优。但市优产品不能等同于省优,如要享受省优待遇,则必须向省申报,参加评选。

  二、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为: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获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5%;获银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0%;获部优质奖和获省优质奖的产品可加价5%。获两种以上(含两种)优质奖称号的产品只准按其中一项优质加价幅度加价。
  优质产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按加价后的出厂价加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制定。

  三、申请优质优价的产品必须持有产品鉴定书和优质证书,并在包装上注有显著标志,如:“国家金质奖”、“国家银质奖”等。在质量荣誉五年有效期内,按物价管理权限申请办理优质优价手续后,生产企业可从批准之日起,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优质产品价格。否则一律不得加价。

  四、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获奖期满,或因质量下降而取消获奖称号的应即取消优质优价,按实际达到的质量标准作价。

  五、凡优质产品必须建立质量与物价跟踪制度。获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要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评定权限和价格管理权限,每年定期向评优部门和物价部门报告质量考核和物价跟踪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越权实行优质优价,以及超过优质产品加价幅度的,视为违纪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生效。部门和地方对轻工优质产品的加价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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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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