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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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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国务院国发[1984]6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定价。执行以来,对搞活经济,增加生产,加快流通均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不少品种加价20%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不少中间环节转手倒卖、牟取厚利。因此,上述规定需作适当修改。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国家计划内生产的产品,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
  
  二、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的出厂价格,取消原定的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可按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价格作用。企业不得在价格之外加收费用。
  
  三、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要给超产自销的重要物资开辟公开市场,通过交易中心产销直接见面。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指定的中心城市的物资局,每周应向国家物资局、国家物价局报送一次主要物资的市场价格,由国家物资局汇总发至各地及有关部门参考。
  
  工业生产资料计划外产品价格放开后,物价、物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进行必要的管理,促使生产、流通正常进行。
  
  
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1985]价重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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