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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198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上调国家的木材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见附表),请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四川省国营林业企业完成国家上调任务后的木材,其出厂价格可参照上调木材的价格,由省自行规定。 三、云南省国有林区的林业企业、国营林场上调的木材价格,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上调木材价格表》,仍由省自行安排。 四、上调锯材(包括枕木)的出厂价格,按进锯原木提价金额相应提高。具体价格由省、自治区自行规定。 五、一九八五年南方林区恢复上调的木材,已经结清价款的不再退补,尚未结帐的按表例价格结算。 附:表一、南方国营林业企业上调一般用材(加工原木)出厂价格表(略)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关于调整南方国营林业企业上调木材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 (1985)价农字3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