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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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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报告》业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国家统配化肥任务的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临时价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二、计划外化肥,在国家物价局未规定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制定当地最高出厂限价的,可以制定。
  
  但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发布后,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经委等六部门[1987]695号关于“农用化肥除由农资部门经销和化肥企业自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化肥”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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