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国发[1989]29号)指出,“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这一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对物价工作提出的要求,考虑到价格结构和价格管理的现状,对物价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 一、价格是调节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把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制定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和采取价格调控措施、实施价格管理时,要充分考虑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在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时,要正确处理控制价格总水平和调整价格结构的关系。要继续加强价格管理,控制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以利于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在严格控制价格总水平、努力保持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兼顾需要与可能,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缓解突出不合理的价格矛盾,以促进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生产,扩大流通。 三、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价格结构的重点是国家定价偏低的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八五”期间,要通过价格结构调整,使以粮食为代表的主要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和以煤炭、原油为代表的资源性产品的计划价格偏低的状况明显缓解,工农业产品内部以及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主要比价关系向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方向有所前进。 (一)在农产品价格方面,逐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逐步做到以粮价为中心大体合理安排农产品内部比价。按牌议价综合算帐,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应略高于同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幅度和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幅度,同时缩小合同定购价与议、市价的差距,保持粮食不同品种之间合理比价关系。参照历史比价、成本收益和供求状况,对棉花、油料、糖料和生猪等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适当安排,相应调整,使农业内部比价关系有利于粮食与其他经济作物等生产结构的合理化。 (二)在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方面,适当提高能源和基础原材料的计划价格。主要调整煤炭、石油、电力、重要原材料、交通运输、邮电等价格和收费标准,与其它措施相配合,逐步使煤炭、石油等基础产业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能够逐步增强扩大再生产能力。 (三)在工业消费品价格方面,要严格控制基础产品提价后的连锁反应,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鼓励或限制的价格政策。 农产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品价格提高后,要采取有力措施迫使后续加工行业消化部分涨价因素,力求做到加工产品的涨价幅度低于基础产品的涨价幅度,使工业内部比价关系有利于加强基础产业。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以保证生产和供应。通过拉开质量差价、花色差价,增强适销对路产品的有效供给,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对高耗能、高耗紧缺原材料的长线产品,与其他手段配合,从价格政策上要加以限制。 四、巩固、充实、调整和完善已出台的价格改革措施。要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增强价格调节功能的灵活性。要加强和改善价格管理,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管理办法。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保证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整顿流通领域价格秩序。要把流通领域中经营批发业务的各种公司和单位作为整顿的重点环节,从整顿出厂价格、收购价格、调拨价格抓好,坚决砍掉那些重利盘剥、扰乱市场、哄抬价格的中间经营环节。近期要把清理整顿煤炭、电力、棉花、农业资料等价格及行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作为治乱的重点。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价格双轨制问题。要结合价格的调整和整顿,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垄断性较强或易于产生垄断性的重要生产资料,逐步取消计划外价格,并向计划价格。近期内要按照十三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在对统配煤炭实行“统一分配、统一订货、统一运输、统一调度”的基础上,先将计划内多种价格合并为一个价格,同时适当提高计划内价格,向并轨的方向前进一步。对供求基本平衡或计划内外价格差距较小的一般原材料,可以适时放开价格。对目前不具备并轨条件的采取逐步提高计划内价格、对计划外价格加强管理等措施缩小差距,综合治理,限制双轨制价格消极作用,为并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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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对获得国家、部、省级评定的优秀产品和名牌产品实行加价,规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和牌誉差价,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要。 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新产品,允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试销期间自定试销价,以利于发展生产,开拓市场,鼓励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 对国家明令公布的淘汰和停止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要规定惩罚性价格,使生产者无利可图。 (四)进一步改善进口商品代理作价办法,加强管理、指导和协调。出口商品收购价格要严格按照与内销商品同质同价的原则作价,本着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出口创汇、合理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和有利于国内市场稳定的原则安排价格。对实行进口代理的商品,要根据产品性质、特点和国内国际市场变化,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规定手续费和经营费率,分类指导,以促进和保护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对乡镇企业价格进行适当管理和指导,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乡镇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规范其价格运行规则,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例如,对主要农产品要实行分类指导和区别对待的政策,粮食、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下降过多时,要及时采取并落实价格保护措施,探索建立新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防止价格大起大落。近期要抓紧重新审定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对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必要的调整。 加强宏观调控手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贴息基金。 对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全国必须统一部署。同时加强价格协调工作,防止由于价格政策差异造成地区之间的经济矛盾和摩擦。 对已放开的价格,坚持放开搞活。个别放开不当的,应重新管起来;价格宜于放开的,还要根据条件逐步放开。对市场调节价,在兼顾其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和指导,防止剧烈波动。 (七)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制定必要的法规、规章、实行依法治价,从法律上保障价格方面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进一步做好成本调查和价格信息工作。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测和物价形势的分析,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配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适时调整价格政策,并采取相应的价格措施。 六、贯彻落实产业政策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很大的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与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政策措施、改革步骤上协调动作,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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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国发[1989]29号)指出,“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这一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对物价工作提出的要求,考虑到价格结构和价格管理的现状,对物价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 一、价格是调节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把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制定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和采取价格调控措施、实施价格管理时,要充分考虑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在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时,要正确处理控制价格总水平和调整价格结构的关系。要继续加强价格管理,控制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以利于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在严格控制价格总水平、努力保持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兼顾需要与可能,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缓解突出不合理的价格矛盾,以促进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生产,扩大流通。 三、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价格结构的重点是国家定价偏低的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八五”期间,要通过价格结构调整,使以粮食为代表的主要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和以煤炭、原油为代表的资源性产品的计划价格偏低的状况明显缓解,工农业产品内部以及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主要比价关系向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方向有所前进。 (一)在农产品价格方面,逐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逐步做到以粮价为中心大体合理安排农产品内部比价。按牌议价综合算帐,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应略高于同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幅度和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幅度,同时缩小合同定购价与议、市价的差距,保持粮食不同品种之间合理比价关系。参照历史比价、成本收益和供求状况,对棉花、油料、糖料和生猪等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适当安排,相应调整,使农业内部比价关系有利于粮食与其他经济作物等生产结构的合理化。 (二)在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方面,适当提高能源和基础原材料的计划价格。主要调整煤炭、石油、电力、重要原材料、交通运输、邮电等价格和收费标准,与其它措施相配合,逐步使煤炭、石油等基础产业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能够逐步增强扩大再生产能力。 (三)在工业消费品价格方面,要严格控制基础产品提价后的连锁反应,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鼓励或限制的价格政策。 农产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品价格提高后,要采取有力措施迫使后续加工行业消化部分涨价因素,力求做到加工产品的涨价幅度低于基础产品的涨价幅度,使工业内部比价关系有利于加强基础产业。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以保证生产和供应。通过拉开质量差价、花色差价,增强适销对路产品的有效供给,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对高耗能、高耗紧缺原材料的长线产品,与其他手段配合,从价格政策上要加以限制。 四、巩固、充实、调整和完善已出台的价格改革措施。要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增强价格调节功能的灵活性。要加强和改善价格管理,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管理办法。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保证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整顿流通领域价格秩序。要把流通领域中经营批发业务的各种公司和单位作为整顿的重点环节,从整顿出厂价格、收购价格、调拨价格抓好,坚决砍掉那些重利盘剥、扰乱市场、哄抬价格的中间经营环节。近期要把清理整顿煤炭、电力、棉花、农业资料等价格及行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作为治乱的重点。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价格双轨制问题。要结合价格的调整和整顿,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垄断性较强或易于产生垄断性的重要生产资料,逐步取消计划外价格,并向计划价格。近期内要按照十三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在对统配煤炭实行“统一分配、统一订货、统一运输、统一调度”的基础上,先将计划内多种价格合并为一个价格,同时适当提高计划内价格,向并轨的方向前进一步。对供求基本平衡或计划内外价格差距较小的一般原材料,可以适时放开价格。对目前不具备并轨条件的采取逐步提高计划内价格、对计划外价格加强管理等措施缩小差距,综合治理,限制双轨制价格消极作用,为并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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