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分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其下属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收费管理权限不够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各种技术咨询收费,按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关于颁发<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行政机关不能搞有偿服务,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借机搞有偿服务。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收费,按中发[1985]6号《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行政机关的复印、内部期刊、资料收费,执行国家物价局(88)价涉字48号文件,严格按工本费核定。 四、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为本系统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是否收取代办手续费,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五、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举办各类进修班、补习班、短期培训班的学杂费,以及住房、礼堂、会议室、展览馆(厅)的租金,按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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