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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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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  号:国烟法[1998]108号

发布日期:1998-3-5

执行日期:1998-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加强烟草专卖体制下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卷烟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卷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由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及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经销单位为定价主体。国家局通过制定统一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水平来间接管理卷烟价格。在必要时,也可采取直接的、行政的管理形式。

  第三条 国家局及各省级局依据以下原则对卷烟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

  1.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卷烟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

  2.有利于兼顾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协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有利于价格机制(包括形成、运行和约束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4.有利于全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5.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局充分注重省级局在行业价格调控、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保障企业的价格自主权。

  第二章 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卷烟价格管理为国家局、省级局和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

  第五条 国家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系统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各省级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局、各生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人员凡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上一级烟草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在坚持烟草专卖体制的前提下,研究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理论及方法。

  2.负责在全行业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3.制定并组织实施全行业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措施;制定卷烟定价规范。

  4.制定全国卷烟代表品的指导性价格;参与制定在全国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卷烟牌号的价格。

  5.组织和协调全行业卷烟价格信息交流和反馈工作,采集并定期汇总分析市场价格信息,为领导提供有关决策依据。

  6.组织全国范围内卷烟价格监督、检查,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违纪行为,协调省际间卷烟价格矛盾和纠纷。

  7.组织全行业物价干部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八条 省级局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1.负责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贯彻落实国家局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区、市)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措施。

  3.根据国家局制定的卷烟定价规范,对本省范围内的卷烟出厂、调拨和批发价格进行管理。

  4.参与制定本省骨干卷烟牌号的价格。

  5.根据国家局的安排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本省卷烟价格调查研究工作。

  6.组织、协调本省卷烟价格信息工作。

  7.组织本省(区、市)卷烟价格监督检查,纠正价格违规行为,协调省内价格矛盾和纠纷。

  8.组织本省(区、市)物价干部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九条 企业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1.贯彻执行国家局、省级局卷烟价格政策、规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卷烟价格管理办法。

  3.准确、及时上报属于国家局、省级局管理的卷烟价格有关资料。

  4.科学制定属于企业管理的卷烟价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价格管理的形式、内容

  第十条 国家局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为主的管理形式,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通过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十一条 卷烟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反映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同时应保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适当的利润。

  第十二条 卷烟定价规范由国家局制定。省级局和各企业根据卷烟定价规范制定各类别卷烟价格。

  第十三条 国家局确定一批在全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卷烟牌号,并参与其价格制定与管理。省级局可对省内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卷烟牌号的价格实施必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局和省级局加强对卷烟新产品(新牌号、新规格)价格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产品价格水平和盈利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价格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局和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卷烟价格信息工作的领导。价格信息工作贯彻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家局物价主管部门价格信息系统主要由国家局物价部门、各省级局物价部门、各有关分县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有关部门构成。国家局聘任若干名卷烟价格信息员,建立若干个价格信息直报点。

  第十七条 国家局物价主管部门价格信息工作以全国百牌号卷烟价格信息和全国卷烟价格指数季报制度为主要内容,并辅之以其他形式的价格信息。各省级局物价部门和各有关分县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国家局报送信息。国家局收集汇总后及时向各省级局、各有关分县公司、卷烟生产企业及各信息直报点、各信息员反馈信息。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局、各省级局是组织卷烟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国家局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省级局组织本省内的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局、各省级局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级局及各所属单位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时,应提供必要的凭证、单据、帐簿和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199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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