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各地正在传达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多数省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统一行动,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到底。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坚决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领导调查各地粮食工作后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
  
  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及早向农民公布今年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的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
  
  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他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千方百计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人员,降低费用,努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对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各地在制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时,要主动做好与毗邻省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对那些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要坚决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存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各级政府及其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已规定的要立即通知改正,这些企业的销售价格由他们自己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这些企业的货源历来是多渠道采购,早已实行顺价销售,自负盈亏,由于目前大量粮源已流散在私商手中,因此仍应允许这些企业从私商和私营粮食加工厂进货,加快销售,有利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早日实现主导货源,顺价销售。
  
  四、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各地政府不得规定粮食企业每年向财政上交利润,今年已定的必须立即撤销,以后绝不允许再发生。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要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由此发生收购资金不足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承担责任,限期补足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作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将有关精神迅速传达到粮食系统的所有干部职工,做到统一政策,统一行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1998]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下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10.5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