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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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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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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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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鉴于目前全国统配煤矿亏损严重,为促进煤炭的生产发展,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统配煤矿计划内综合煤(含原煤、选煤、洗煤)平均基本出厂价每吨提高十元。其中八元用于补贴亏损,计入价内;一元作为新增维简费,价外收取,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一元用于建立开发基金,价外收取,今年暂不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明年是否征收,另行研究。地方国营煤矿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参照统配矿的出厂价格适当提价,但平均吨煤提价额不得超过十元。纳入计划的乡镇矿煤炭价格,原则上按地方国营矿煤炭的提价幅度提高。计划外煤炭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超产加价、指导性加价等加价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原拟将计划内多种煤价统一价格的措施暂缓出台。

二、各行各业都要努力消化煤炭提价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煤炭提价对电力的影响,电力企业消化一部分后,将采取电价附加的办法回收。鉴于今年电价的“燃料附加”不久前才下达各地执行,这次煤炭提价的影响,推迟到明年初核定一九九一年电力附加费标准时补收。东北电网电价,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低于关内电网电价。这次提高煤价,先将东北地区照明用电电价提到华北地区水平,即每度电由九分提到一角四分八厘。照明电以外的老电价,暂不与华北地区电价拉平。当前电价相当混乱,有些地区层层加价,用户反映强烈。国务院责成国务院生产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顿电价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为稳定化肥价格,今年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提高后对化肥实行的“特价”政策和对化肥实行的各项优惠措施,按规定继续执行。与粮棉油订购合同挂钩的化肥价格不动,因煤炭提价新增加的成本,尽可能由企业消化;新增亏损,按原补贴渠道补贴。其他化肥可适当提价。煤炭提价后,可适当调整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少数轻工、化工产品等价格。但调整方案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煤炭提价后,铁路、水运货物运价不动。

三、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提高后,本着“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原则,适当提高市场民用煤的销售价格。国家对民用煤的财政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经营部门承担的亏损仍按原办法解决。这次提高煤炭出厂价对民用煤的影响以及今年提高铁路、水运货物运价对民用煤的影响未解决的部分,一并计算,适当提高民用煤销售价格。但提价金额要严格控制,不得多提。今年以来,民用煤销售价格已经提高的地区,是否再次提价,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市场民用煤提价的同时,适当提高城市民用煤气、液化气和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可按烧气比烧煤多负担一些的原则安排。民用燃料价格提高后,原则上不再增加职工补贴。东北以及内蒙古等特殊寒冷地区的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价提高后,是否需要给予职工补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提高民用煤、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的销售价格和东北照明电价的执行日期,由国家物价局另行通知。

四、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坚决制止层层加价、变相涨价。除国务院特批的加价煤外,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违反物价管理权限自行加价的一律取消。国务院责成国务院生产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切实加强领导,限期整顿山西等主要产煤省、自治区调出煤炭的经营环节和各项收费,落实“统一分配、统一订货、统一运输、统一调度”。同时,要加强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禁止把计划内煤炭转为计划外销售。

五、提高煤炭价格,是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提价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了确保计划内煤炭提价和民用燃料销售价格提价的顺利出台,提价之前要严格保密,提价时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做好市场商品供应和重要商品的货源准备,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抢购现象。严禁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搭车”涨价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乘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惩处。

六、统配煤提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执行日期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能源部下达。外调煤炭量大的山西、河南、陕西、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的煤炭出厂价格,要报国家物价局审批;其他地区国营煤矿煤炭的提价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物价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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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八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9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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