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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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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


  
  一、放开价格的集邮票品范围
  
  1.超过发行期(一年)进入集邮领域的邮资票品(包括小型张、小全张、纪特小本票及纪念邮资封、片、简等)。
  
  2.超过发行期(半年)的首日封、纪念封、图卡、极限明信片、邮折等集邮品。
  
  二、集邮票品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1.集邮票品是特殊商品,其销售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对发售期后集邮票品的定价,应采取随行就市的原则。但是,任何邮票均不得低于面值出售(盖销票除外);邮资封、片、简等不得低于发行时规定的价格出售。
  
  2.确定集邮票品价格应参考的主要因素有:国内市场的价格、国外及港澳地区市场价格、原发行量及目前存量等。
  
  三、邮资票品定价权限
  
  1.邮票面值及新发行的带邮资的邮品的定价权属邮电部。
  
  2.发行期后的邮票和各种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总公司、省公司、独立核算的地市公司自行确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定价权。
  
  四、价格放开后,业务、财政工作的管理
  
  1.总公司制定内部结算价,作为全国集邮企业内部结算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布。结算价格原则上一年制定或调整一次,并报部备案。
  
  省公司按结算价的60%向所属业务部门结算货款,其中:13%上缴总公司(含邮票印制费),10%作为省公司的毛利,37%作为集邮利润通过邮电管理局上缴邮电部。
  
  2.总公司、省公司在价格放开后下发的超过发行期的集邮票品,现业公司、门市部按内部结算价记帐;非现业公司(指批发部门)按进货价记帐。
  
  3.对价格放开以前各级集邮企业原库存的票品,在价格放开后均不调帐。这部分票品采取随出库随调价的办法处理。但已出库,在门市部尚未售出的票品,应随时按“调价单”进行调整。
  
  4.有定价权的公司,对所存票品需调价时,应由业务部门制定正式“调价单”,经公司经理审批后,作为会计调帐、出库和向营业部门或营业员结算帐款的凭据。有权定价的公司在调价时,应遵守物价纪律,严禁事前泄漏调价事宜。
  
  无定价权的公司、门市部需调价时,应提出调价方案报上级有定价权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调价单”作为报批公司、门市部会计调帐、出库和向营业员结算货款的凭证。
  
  5.价格放开后,各级集邮企业的营业部门出售的票品,必须按现行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议价销售。
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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