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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新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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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新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价格管理,促进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和推广新产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机械新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试制生产过,符合产品发展趋向和国家技术发展政策以及国民经济需要的产品,经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年度科研发展计划项目,鉴定确认后,可做为新产品按本《规定》定价。
  
  第三条 老产品结构,性能实行重大改进,型号改变并需新试制的产品,业已列入国家各级年度科研发展计划项目的,鉴定确认后可视同新产品,参照本《规定》的原则重新定价。对于老产品技术性能稍有改进,但未改变型号的,不得视同新产品定价;根据用户要求,需要改变产品设计、原材料、协作件、配套件质量确有提高的,可按照产品按质论价的有关规定加价。
  
  第四条 企业生产的转厂产品,凡全国有统一定价的,一律按统一定价执行;全国没有统一定价,各地可视同地方新产品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和原生产地区的价格水平定价。
  
  第五条 对于根据用户要求,需要专门设计,单个、小批量生产的非标准设备及一次性专用产品,仍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有关规定,实行合同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 新产品价格的制定要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有利于鼓励生产、发展和推广使用; 要照顾试制生产的特殊情况和产品的比价关系; 要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
  
  第七条 新产品价格,应依据计划成本(某些经批准可按实际试制成本),参照产品技术性能和比价关系,并结合市场供求情况,根据下列的利润水平,制定试销价格。
  
  凡试制后实行批量生产的,技术工艺不很复杂的,或鼓励使用、推广的新产品,成本利润率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凡试制仍为单个、小批量生产的,技术工艺比较复杂的,生产周期半年以上的国家认为急需的新产品,成本利润率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试销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凡系列产品中的新增中间规格,或标准系列的派生系列产品,一般按照产品比价关系制定试销价格。
  
  第八条 按照本 《规定》 第七条原则,试制计划成本与同类产品成本相比较低或接近的,利润率可以适当高一些;试制计划成本比较高或不正常,产品比价又不合理的,利润率应适当低一些;试制计划成本很不正常而产品比价又很不合理的,只许暂行保本制定试销价格。
  
  第九条 新产品定价的经济依据是计划成本,成本范围应按国家规定正确核算。有关新产品试制费问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印发的《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详见附件一,略)。
  
  第十条 新产品在试销期内,利润过低或亏损的,可按财政部的规定,由生产企业向当地财税部门申请减税或免税一至两年。
  
  第十一条 一般新产品试销价格,由生产企业制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一般为一年,届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物价部门(直属企业报主管专业局)审批为正式价格;凡属重大新产品(详见附件二,略)试销价格由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部直属企业由主管部专业局)制定,并报机械工业部备案。试销期一般为两年,届时由机械工业部审批为正式价格。
  
  第十二条 重大新产品价格的转正,每年十月份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机械工业部所属各专业局按规定表式(详见附表,略)报送价格转正资料,经机械工业部统一平衡审批后,十二月下达,次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省、市、自治区管理的新产品价格转正程序,由各地机械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参照本《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新产品价格的管理工作,企业制定的新产品试销价格,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认为不妥时,应重新制定;省、市、自治区和机械工业部所属各专业局制定的试销价格,机械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认为不妥时,有权纠正。
  
  第十四条 凡由企业制定试销价格的新产品,在同用户签定经济合同时,必须注明具体价格和条款,产需双方应共同遵守。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新产品试销价格若同用户发生争议时,由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仲裁。
  
  第十五条 要建立正常的新产品价格转正制度,企业应按期做好价格转正一切准备工作,到规定的时间不转正的,试销价格自行失效,一律不得再继续做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情节严重的,要按违反价格纪律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有关具体规定以及各省、市、 自治区有关的新产品定价办法和规定, 如同本《规定》有出入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释权属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各省、市、自治区机械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可按本《规定》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机械新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机械工业部(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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