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还应根据本协定《附表4》A部分中所规定的“执行计划”实施本项目,该附表经借款人和协会同意,可随时修改。 3.02节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表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a)借款人应根据借款人同项目省所签订的项目执行协定中为协会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促使实施本项目,该条款和条件特别应包括本协定《附表4》B部分中的具体安排。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正、取消或放弃本项目执行协定或其任何条款。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送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抄件; (iii)按协会随时提出的合理的要求,送交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及记录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补充规定如下,即项目执行协定的任一方未能履行本项目执行协定对它规定的义务。 5.02节为实现《通则》7.01节(d)段中所要求的目的,补充规定如下,即在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项目执行协定应由各方缔约,以及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本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在《总则》12.02节(b)中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被写入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定已得到每个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他们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INDEVAS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四日生效。附表、项目执行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叙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