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上述(2)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1)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1)借款人承诺其对实现本协定附表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按照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 (2)在本节(1)段条文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除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表4甲部分阐述的执行规划实施本项目。 (3)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项目省提供本项目甲部分所需的信贷资金。 3.02节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专家,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办理。 3.03节(1)借款人应促使本项目的甲部分按借款人与每一个项目省签订的协会能接受的项目执行协议实施。该协议应包括本协定附表4乙部分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2)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约文 4.01节(1)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恰当地反映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2)借款人应:1)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1)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2)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末8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该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 3)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3)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本节(1)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2)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凭证)至协会收到为信贷帐户的最后一次提款完成时那一财政年度作出审计报告一年之后; 3)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类记录; (4)确保上述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2)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应包括上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以说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包括其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 4.02节借款人应:(1)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向协会提供一份上年执行协定附表2中的项目目标项下所列的执行措施的进展报告; (2)在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与协会一起审查执行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1)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执行; (2)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法律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Beijing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 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受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叙拉塞尔·J·奇塔姆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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