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节为了实现《通则》7.01节(d)中所要求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5.01节(a)段中规定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地方实体每一成员间均已签订了分贷款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及(c)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均已颁发了事先征得协会同意的关于其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设立这类周转金。 6.02节在《总则》12.02节(b)中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被写入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地方实体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地方实体每个成员在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及(b)分贷款协定已得到借款人及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INDEVAS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附表、分贷款协议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张再S.S.柯尔玛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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