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执行本项目G部分中所提到的研究时,应符合协会所同意的职权范围和日程表; (b)在不迟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协会准备并递交一份包括根据本项目的各个目标而进行的研究的主要结果的报告。 3.05节为了实施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与各省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应为协会所接受,而且应特别包括本协定附件5B部分中的提到的安排。 3.06节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该协议中任何一条规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足以反映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何一部分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送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及 (iii)向协会送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记录等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后的第二年止;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所提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另外写出一份意见书,其中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h)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及 (b)“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借款人和每个省的代表正式批准或核准并经签字和分发。 6.02节“通则”第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写入送交给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即:该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协议的各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他们产生了拘束力; 6.03节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120)作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INDEVAS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附表、转贷款协议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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