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节根据《通则》第7.01节(d),特补充规定如下: (a)发生了本协定5.01节(a)段中所规定的事项,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仍持续存在;及 (b)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c)和(d)段所列举的事项。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为本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农行的代表签了字;及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了本协定; (c)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的生效条件也已具备。 6.02节在《通则》第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将被写入将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被农行正式批准或核准,据其条款从而对农行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及 (b)转贷协定已被借款人和农行正式批准和核准,据其条款从而对借款人和农行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90)内的日期被定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除本协定2.09节规定的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INDEVAS197688(TR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主管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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