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除本协定2.03节所规定者外,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6.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复外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电传号码 INTBAFRAD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叙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贷款和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贷款资金和信贷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对于每一类别贷款额的分配,以及对每一类别提供资助的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信贷金额分配的贷款金额费用支出的% 类别(以等值SDR表示)(以等值US$表示) 分贷款22,800,00075,000,000国外费用 的100% 当地费用 的100% (出厂价) 总计22,800,00075,000,000 2.在本附表中所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指的是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所支付的由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及 (b)“国内支出”一词指的是借款人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中B.1部分,借款人从本国领土内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以借款国的货币支付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一段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借款人不能从贷款或信贷资金中提款: (a)就某一分贷款而言,除非(i)该分贷款已被协会或银行批准,或(ii)该分贷款是协会或银行已授权可直接从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提款的自由限额以下的分贷款; (b)就内容而言,在本协定签字以前发生的付款;或 (c)除非协会或银行另外同意,某一分贷款的投资企业由于受协会或银行批准日期的约束所发生了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必须:(i)根据《项目协定》2.02节(b)的规定,协会或银行应在不少于90天之前收到请求;或(ii)根据《项目协定》2.02节(c)的规定,协会或银行应在不少于90天之前收到要求批准自由限额内分贷款的申请时,才能支付这些费用款项。 附件二对《通则》的修正 为执行本《开发信贷协定》,兹将《通则》中的条款作如下修正: (1)在2.01节之后:加上一小段“14.《项目协定》一词含有《开发信贷协定》1.02节(b)段所列的词义。” (2)在5.03节末尾“该项目”等字之后,加上“或各投资项目”等字。 (3)取消6.03节,代之以下述新节: 6.03节“协会”所作的注销。假如:(a)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任何一笔款项的权利已被中止连续达三十天之久;(b)在《项目协定》2.02节(d)所规定的日期前,“协会”尚未收到根据该节(b)或(c)段中所规定的从信贷帐户提取任何一笔信贷款所必须提出的要求批准的申请或授权提款的请求,或上述申请或请求虽已收到但遭到拒付时;或(c)在任何时候,“协会”认为任何项目的采购与信贷协定中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不相一致,而其金额已从信贷资金中得以解决;或(d)在停止用款日后还有一部分信贷未能从信贷帐户中提完时;“协会”可通知借款人终止其提取本信贷中该笔金额提出请求获得批准和授权的权力或在某种场合下,从信贷帐户中提取这笔或这部分信贷,在发出该通知之后,本信贷的该笔金额或该部分即注销。 (4)删去3.02节的最后一句。 附件三专用帐户 1.在本附表中所使用的: (a)合格的“类别”一词,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列举的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包括几个分项中的一个类别;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投资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根据本协定附件1中规定的,随时将信贷或贷款资金分配给各合格类别的并将由本贷款或信贷资金所支付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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