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a)任一方未能履行金融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行动,或任何中止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劳务。 5.02节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FINANMIN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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