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4.02节不限于本协定3.01节的通则,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安排促使所有的大坝:(a)或坝高超过10米或总库容超过250万立方米或(b)设计独特,包括恶劣的地质条件,或溃坝后造成很大破坏的情况,及项目中建设的有关建筑物应根据健全的工程惯例定期检查,以便确定这些建筑物在条件上或维持的质量与充分程度上或运行的方法等方面是否有任何缺陷,危及坝体和建筑物的安全。为此,借款人应在项目完成此类坝和建筑物以前不晚于一年把适当安排提交给协会审查。 4.03节借款人将促使本协定4.02节中提及的所有坝和有关建筑物按协会可接受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促使协会可接受的独立机构对所有坝和有关建筑物的概念及设计和技术规范的充足程度进行审查,促使该独立机构在每一座此类坝和有关建筑物的最后工程和建设期间定期进行检查,次数不少于协会要求,以便检查坝体设计和技术规范是否出现明显的需要修改的地方。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项目省未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造成一种特殊的情况,使各项目省不能按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项目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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