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借款人应:(i)由协会认为满意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在每一财政年度对本节(a)段中所指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ii)尽快向协会提供一份证明无误的该审计报告的抄件,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该报告是根据协会将来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由前述审计师所作的;(iii)还经常向协会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其它有关上述帐目、记录和审计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提单、收据和其它票据,期限至少为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中作最后一次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之后的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iv)保证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且应保证此类审计的报告书包括由前述审计师发表的单独意见;说明在该财政年度提交的费用清单及编写清单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作为证明有关支取的依据。 第五条 协会的附加补救措施 5.01节在不可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约束,协会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条件下,协会在下述情况中之任何一种已经发生并继续存在时,得通知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停止借款人为分项目从本信贷帐户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定履行有关该分项目的任何约文、协议或义务; (b)在协会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批准该分项目之日起六个月内,聘请咨询人员协助执行该分项目的合同不能付诸实施或生效; (c)出现一种造成该分项目无法根据本协定条款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事项被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应已核准该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为《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为《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DEVAS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文头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叙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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