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节为实现《通则》7.01节(d)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本协定5.01节(a)或(c)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省的批准或核准,并代表各省在项目协定上签字并公布,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各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定已正式得到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执行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电传号: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电传号: INDEVAS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附表、补充信件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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