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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具体落实陈慕华同志讲话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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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保险总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及经济特区分行:
  为落实陈慕华同志在今年一月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上讲话的精神,现将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今年货币、信贷计划问题
  按照今年货币发行计划,总行已分配给各地区全年货币投放或回笼计划,并分别下达上半年货币回笼任务,请各家银行认真部署落实。
  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人民银行总行已分别对各专业银行总行下达上半年和全年的信贷计划,这个计划包括所有贷款规模,如建设银行的周转贷款、各专业银行未独立的信托公司贷款等,不允许有任何贷款放在计划规模之外。请各专业银行总行按照上半年和全年的计划下达到所属分行。各地区的信贷规模,待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后,另行下达。为使人民银行分行准确、完整地监控本地区信贷规模,各专业银行总行分配给各地的信贷规模,包括年初计划分配和以后陆续追加的规模,都必须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二、关于对专业银行贷款的政策问题
  今年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指标管理,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突破。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当年新增部分,要控制在贷款总额的30%以内。去年专业银行结余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不包括建设银行基建贷款规模),由各地人民银行汇总核实,并报人民银行总行认可后,可在今年继续使用。今年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如有结余,允许结转明年使用。
  对流动资金贷款继续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政策,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考核,并进一步区别以下四种情况:(一)多存可以多贷,专业银行总行要相应核增规模;(二)多存不能多贷,专业银行总行要采取各种手段,把多存的资金吸收过来;(三)少存不能少贷,专业银行总行要帮助解决规模与资金问题;(四)少存必须少贷。各专业银行要努力提高资金自求平衡的能力,要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深圳经济特区银行做到当年资金自求平衡,要求上海市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力争做到当年资金基本平衡。
  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仍由专业银行负责解决,要求各有关专业银行必须从年初开始就统筹安排。目前有些地区在保证收购农副产品资金需要方面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应当继续实行。各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研究一些解决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新措施,开创一些路子,以防止留下农副产品收购的硬缺口,迫使中央银行增加贷款。
  专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发放的特种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原有的规定,不得扩大特种贷款的范围,不得用于新开工的固定资产项目。
  对建设银行发放的周转贷款,各地人民银行要配合建设银行进行清理,凡属财政拨款用于基建储备贷款的,不计入贷款规模,凡属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应分别列入有关的贷款项目,在信贷计划、统计中,取消周转贷款项目。

  三、关于收回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问题
  为调剂下半年旺季资金的合理需要,总行确定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要收回对专业银行到期的贷款3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250亿元,年度性贷款50亿元。人民银行总行分配给各地收回贷款的数额,各分行要认真落实,按期完成。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各地收回的年度性贷款,总行不调走,留给当地人民银行使用,多收可以多贷。各地收回的短期贷款,要作为总行核定各地下半年发放短期贷款限额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收回来多少,才有发放多少,多收才能多批。
  对今年的短期贷款,仍实行限额控制,期限管理,并要按季进行考核与控制。为及时帮助解决专业银行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各分行在年度中间可按一定比例在限额之外发放日拆性贷款,但从第四季度开始,日拆性贷款要纳入总行核定的限额之内。各地发放日拆性贷款占总行批准的去年底短期贷款限额的比例,由总行分别核定下达。各地发放日拆性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比例之内,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期限办理,不得用于弥补专业银行的资金缺口。
  为鼓励开展邮政储蓄,对吸收邮政储蓄较多的地区,总行适当考虑核增短期贷款限额。

  四、关于清仓挖潜的问题
  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按照陈慕华同志讲话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清仓挖潜工作。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总行准备会同有关部委,在上半年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研究措施,部署任务。各地不要等待,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

  五、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管理问题
  从一九八八年起,把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计划从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单列出来,作为一个单独层次由各地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控。信托投资机构要按规定的五种存款范围吸收资金,不得扩大范围乱拉存款。吸收五种存款的利率必须按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统一规定的存款利率执行,不再向上浮动。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从一九八八年起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纳存款准备金。为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信托投资机构今年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总额占今年增加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与实收资本金之和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不得支持国家计划外建设项目。同时,适当放宽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对所有工商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投资机构拆入资金,不得用于扩大信贷规模,更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的资金来源。专业银行对所属信托投资机构增拨资本金,必须经同级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各地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活动,要组织一次稽核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管理措施。

  六、关于向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90亿债券的问题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国务院决定,一九八八年向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基本建设债券80亿元,财政债券10亿元。这两种债券均由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下达认购任务。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任务,由其总行和总公司负责在本系统内分配落实。农村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分配落实。信托投资机构和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别负责分配落实。上海市和深圳经济特区专业银行的任务,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分配落实。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以大局为重,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发行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债券的规定》和《关于发行一九八八年财政债券的规定》,尽快落实认购任务,拟定具体措施,保证按期如数完成90亿元债券发行任务。同时,还要认真做好一九八八年其他各种债券的发行工作。

  七、关于继续吸收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问题
  今年总行安排吸收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仍为50亿元,期限一年,各地吸收的数额按去年总行下达的任务不变,借新还旧。今年特种存款从十月份开始办理,到十一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各地在完成总行分配任务之后多吸收半年期或一年期的特种存款,允许留给当地人民银行,用于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各地用多吸收的特种存款发放的短期贷款,不计入总行核定的限额之内。

  八、关于积极发展资金市场的问题
  各地人民银行要组织专业银行对拆借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对超过承受能力大量拆入资金的地区,有关专业银行要作出分期归还计划,落实还款的资金来源,并相应压缩当年贷款。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不得用于专业银行归还拆借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对资金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人民银行要设立证券公司、融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各地人民银行设立这些公司所需要的业务周转金的解决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不能用作业务周转金。

  九、关于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问题总行今年分配给各地的专项贷款指标,各分行均不得突破。各地人民银行发放专项贷款,必须把好贷款投向,搞好项目选择和评估,确保贷款用于规定的用途。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的债务,必须落实到法人,保证到期能够偿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贷款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目前这项贷款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起步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地上外向型项目的建设。
  发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是今年人民银行新增加的一项专项贷款,请各分行认真办理,并在实践中摸索总结经验。这项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老少边穷地区贷款的利率执行。
  鉴于今年要放开外汇调剂市场和去年外汇抵押贷款指标剩余较多,今年暂不对各地分配外汇抵押贷款指标。各分行去年未用完的指标,今年可以继续使用,今年指标不够需要追加的,请分行另报总行。
  关于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的手续费问题,总行过去已有文件规定,可以由基层行处之间清算,目前应继续执行这个规定。
  各分行要认真开展一次专项贷款的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开发贷款,老、少、边、穷地区贷款和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的投向、效益等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各分行检查专项贷款的情况,请于今年五月底以前书面报告总行。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预测和信息反馈问题
  为了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与计划的口径相互衔接,更好地为金融宏观决策服务,为此,总行准备召开统计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有关具体事宜。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金融情况的分析预测,坚持信贷规模和短期贷款的旬报制度,各家银行要通力协作,做到旬报准确、及时。同时,坚持人民银行总行与专业银行总行定期碰头制度,做到及时分析形势,研究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还要建立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每季碰头制度,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发现苗头,提出建议。各分行要加强对本地区经济增长、物价指数、货币发行、信贷规模、信贷资金自给率和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贷款等指标的监测,逐步摸索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货币、信贷投放是否适量的监控指标体系。各专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各分行在控制货币发行和信贷规模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关于具体落实陈慕华同志讲话精神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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