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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军队非编职工劳动工资计划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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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决定全军非队列编制职工(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由事业费支付工资的职工,以下简称非编职工)的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统一由总后勤部归口管理。现根据国防部、劳动部(63)7号、中劳计字25号《关于军队队列单位补充、辞退工人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工人和由事业费支付工资的工人,按照中央规定必须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现将有关非编职工劳动工资计划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后勤部是国家在军队管理非编职工的统一管理部门,全军劳动工资计划的业务工作,由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办理。  二、全军工厂、建筑总(大)队、农(牧)马场,事业单位(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机构的职工以及队列单位中印刷、取暖、营房维修、农副业生产等非编职工)的职工均应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三、根据“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的原则,全军非编职工的劳动工资计划的管理工作,划归四十七个归口部门分别管理。四十七个归口部门是:总参三部、军训部、出版局、测绘局、机要局、管理局、总政管理局、总后营房部、军马部、工厂管理部第一生产管理局、第二生产管理局(汉口)、第三管理局(西安)、司令部管理局、白城办事处(吉林)、大同办事处(山西)、重庆办事处(四川)、西安办事处(陕西)、青藏办事处(青海西宁)、国防科委后勤部,海军,空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铁道兵,公安部队,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福州军区,广州军区,昆明军区,武汉军区,成都军区,兰州军区,西藏军区,新疆军区(乌鲁木齐),内蒙军区(呼和浩特),南京军事学院,汉口高级步校,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后勤学校(汉口),南京军械学校,镇江汽车学校。  四、军队非编职工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总后勤部统一汇总报劳动部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防工业办公室。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总后勤部分别下达军队各归口部门,同时抄报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五、基层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军队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根据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下达基层单位的年度计划指标,并按下达单位详细列表报总后勤部备案;同时把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抄送基层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劳动厅(局)和人民银行(职工人数不抄送银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军队财务部门监督,工资总额也不抄送银行)。  六、军队归口部门批复基层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可分季列出一次下达,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军队归口部门下达的计划监督执行。  七、军队归口部门在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可在所属基层单位之间,调整指标的余缺。但需将调整情况,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八、军队归口部门之间,各归口部门与地方之间,如成建制的交接单位时,交接双方必须办理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指标的划拨手续,同时抄报总后勤部和当地劳动部门、人民银行。  九、基层单位增加职工,必须在军队归口部门批准的计划内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解决,切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得无计划用人和私自从社会上招收职工。营区内使用临时工,为了安全保密,可以使用军队营区内的家属,但必须是在批准的计划内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基层单位由于撤销、合并等原因使工人有多余时,军队归口部门内部可进行调剂;内部调剂不了或因政治条件或其他原因,不宜留在军队工作的职工,归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积极协助安置处理。处理后所缺员额,当地劳动部门可给予补足。  十一、各归口部门由军内调出或由军队调入工人,一次在一百人以上者,由总后勤部批准并报劳动部备案,抄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一百人以下的由军队归口部门直接与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联系办理调动手续。
  调入北京、上海市的工人,按国务院(65)国经字98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为保证劳动工资计划的正确执行,如调动工人对计划有影响时,调入、调出双方应办理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的划拨手续并抄告有关部门。  十二、当地有关部门在发劳动工资工作方面的规定、指示,通知时,同时发给军队有关归口部门,并积极协助做好非编职工的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在工作中应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的指导,迂有问题时,凡需向劳动部门请示的,应及时请示解决。  十三、必须注意保守军事秘密,切实按保密规定办事。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应指定经过审查、政治上绝对可靠和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负责掌握军队归口部门上送的资料;军队单位向地方抄送资料时,一律使用代号。 .
关于军队非编职工劳动工资计划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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