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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批发储备金饰品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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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现将批发储备金饰品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各行批发储备金饰品,要依照上述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税款,其款项由调入行垫付,按季上划总行(一季度税款随二季度税款一并上划)。具体计算税额的方法是,批发储备金饰品按粗工品每克49.20元,细工品每克49.60元,扣除:一、银行原账面黄金价格,每克22.40元;二、总行拨付的黄金发展基金每克6.40元(每小两200元);三、加工费粗工品每克1.70元,细工品每克2.00元;四、已缴纳产品税每克1.12元;五、储备金饰品加工过程中的黄金损耗5‰,每克0.112元;六、运杂费每克0.10元。经过以上扣除后,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
关于批发储备金饰品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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