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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消费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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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汽车消费贷款计结息问题的请示》(工银函[1999]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批复》(银复[1998]381号),考虑到汽车消费贷款的业务特点,同意你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批复的《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按月(季)分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1999年5月21日  
关于汽车消费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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