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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银发[1991]79号 发布日期:1991-4-2 执行日期:1991-4-2 各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最近,部分分行反映:财政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存款性质以及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91)财综字第1号文〕提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财政性存款。这与人民银行原有规定不符,并给资金缴存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银发〔1985〕281号文明确规定: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项。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缴人民银行。同时规定,凡属人民银行制订颁发的有关制度办法,需要专业银行共同执行的,必须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办法,修改权属于人民银。壬制度办法修改前,应坚决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做到有章必循。 银发〔1987〕216号文进一步明确:“机关团体预算外资金存款”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核算。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文规定“对于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这是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加强管理的一种方法,并不影响银行对不同类别存款的管理,各专业银行不能把财综字(91)第1号文作为不划缴存款的依据。 三、各分行收到本文后,要及时同有关专业银行联系,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存款的管理工作。已经划转到专业银行“单位其他存款”科目的资金,必须全额划回“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银发[1991]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