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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省分行,宁夏、内蒙古、广西、新疆、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了支持和促进民族用品生产,发展民族贸易,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人民银行(81)银发字第 306号文确定,对生产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给予低息照顾,按月息 3.3‰计息,一定三年不变。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该项贷款继续实行低息照顾,仍按月息 3.3‰计息。 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84)银发字第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