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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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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国经贸企〔1997〕155号)的精神,为使各试点城市更好地制订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现就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计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呆、坏帐准备金核销的总量控制和预分配规模
  
  (一)根据《补充通知》的规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因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含本金、利息)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按照“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原则进行安排并予以核销。
  
  (二)1997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呆、坏帐核销总量300亿元专项用于111个试点城市范围内按照《补充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和非试点城市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减员增效及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进行的兼并。其中用于通过减员、减息扭亏为盈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不大于100亿元。
  
  (三)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的核定以该市国有债权银行应提呆、坏帐准备金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等因素。目前,1997年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要尽快下达到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包括辖区内中央、省、自治区属企业。
  
  (四)为便于编制计划,预分配规模只下达一个总数,不分各债权银行的分项数。各试点城市按规模总数编制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实施,不受当地各债权银行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不平衡的限制。由此产生的预分配规模与债权银行分行提取数不平衡问题,由各债权银行总行调剂、调度。
  
  (五)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发生额严格按300亿元总量控制。1997年度计划执行中,各债权银行确因时限而不能当年核销的,可推至第二年核销;当年计划执行后核销总量未完成部分,可用于消化试点城市经债权银行审定确属合理、而尚未核销的呆、坏帐损失。各债权银行用这种“一年压一年”的办法,逐年解决遗留问题。
  
  二、关于《计划》的编制
  
  (一)《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1.要与试点的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和企业转换机制相结合,着眼于搞好、搞活国有经济。
  
  2.要在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内编制计划。各试点城市上报计划中还可以按预分配规模的30%多报一些符合条件要求(如符合《补充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内特别是经贸委与债权银行协商一致、具备当年按计划实现)的企业作为备选计划并按顺序排列上报。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额要控制在预分配规模之内。困难企业较多的城市,要对企业分类排队,逐年解决,当年优先解决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
  
  3.企业破产一定要规模,要充分考虑试点城市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凡居民个人债权、职工集资款、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多的企业,破产风险较大,应慎重掌握,在对策、办法不落实情况下,暂缓纳入《计划》。
  
  4.在企业进行改组过程中,要多兼并、少破产。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企业兼并。兼并中要注意掌握政策,注重优势互补,注重兼并效果,严禁“拉郎配”。关于兼并方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本着既具体又原则的要求统一为3条:一是产品有销路、经营管理好、领导班子好;二是盈利企业。能归还到期贷款,不欠息;三是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有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本金能力。
  
  关于宽限期还款的规定,应考虑每个企业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可从兼并后第一、二年,也可从第三年起还款。如企业同意,可不要宽限期,五年还清,有条件的可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5.实施减员、减息和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基本上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试点城市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而且是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
  
  (2)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富余人员要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产定员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协商提出后报市协调小组核定。
  
  (3)在减员前提下减免当年利息,并对所欠逾期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区别不同程度予以减免。
  
  (4)按以上减员、减息后能在一年内扭亏为盈的企业。
  
  试点城市中,此类企业面不可过大,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不得超过试点城市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6.试点城市《计划》必须包含辖区内的中央、省(自治区,下同)属企业。
  
  7.试点城市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纳入计划。
  
  8.在编制计划过程中,凡属与《补充通知》有关的实施细则、意见均须报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二)《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内容见附件二,请按表的要求认真填写,企业名称、数字力求准确。
  
  除预分配规模外,还可按照预分配规模30%的数额编制备选《计划》。备选《计划》要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1996年符合规定已破产终结但未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企业不列入今年计划;1996年进入破产程序而未终结的企业,要经协调小组审查,列入今年计划。
  
  除按附件二填表外,还应附加一个计划编制说明一并上报。阐明计划在试点城市结构调整、企业解困中的作用;计划编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上年进入程序今年终结的破产企业户数、需核呆坏帐准备金数,大的个案);落实计划的措施,地方分担的改革成本;碰到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计划》的编制方法
  
  在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的困难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人(其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的基础上,由经贸委、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协调一致后,提出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减息、职工再就业企业名单,经协调小组逐个讨论通过后编制本市《计划》。
  
  各试点城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商国家经贸委、地方经贸委,并与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协商一致后,提出中央、省属企业名单,纳入所在城市《计划》。
  
  非试点城市辖区内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按《补充通知》的规定实施兼并需核销坏帐准备金的,由省、自治区经贸委编制其《计划》,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非试点城市辖区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的企业比照试点城市按《补充通知》规定第十条进行减员减息、职工再就业的,由纺织总会、兵器工业总公司和航天工业总公司分别编制《计划》,报全国领导小组。
  
  (四)《计划》的申报、审批及下达程序
  
  试点城市《计划》经各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并制订本省、区、市《计划》(计划按试点城市分列,并填报汇总表)后(直辖市协调小组直接上报),于5月底前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小组在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制订全国《计划》,报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计划》编制过程中,各方意见经协调仍难以统一的,要将企业名单单独列出,并注明分歧意见及企业有关材料后上报。
  
  三、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编制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计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快企业机制转变的步伐,推进国有资产存量结构优化,确保1997年度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圆满完成。为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学习、全面理解和贯彻好《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认真、扎实地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工作,抓紧制定《计划》。今年任务重,一定要精心组织、摸清情况、掌握好政策。无论是破产、兼并还是减员增效,均须规范操作。特别是企业破产工作一定要细,注意保持社会稳定。破产过程中党工团组织不能散,从主管局到企业都应成立从上而下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到底,直到下岗人员妥善安置。贯彻好《补充通知》,还要加强宣传,让群众知道政策,使职工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减员增效的重大意义。
  (二)认真协调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各试点城市经贸委严格按《补充通知》的规定牵好头、当好组长。要充分尊重主要债权银行的意见,经贸委、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等有关部门充分讨论、协商一致的,经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列入《计划》,确保《计划》的顺利执行;意见不一致的,可暂时阁置,探讨其它解决的办法。对确实符合有关规定,但意见仍不能协调一致的,也可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查。
  
  (三)建立并完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妥善安置好职工。各试点城市要学习上海建立再就业中心的经验,采取财政、劳动、企业“三家抬”的办法,切实实施再就业工程,尽快建立起再就业服务中心,层层要有再就业服务机构和再就业服务工作人员。企业破产、被兼并及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托再就业中心进行转岗培训,多方寻求再就业岗位,包括组织社区服务,发展第三产业,帮促下岗职工重新就业。
  
  (四)做好《计划》下达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企业兼并破产的文件,根据全国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的《计划》,制订破产企业预案;促进兼并和被兼并企业签订协议并落实兼并政策;建立、完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各省、区、市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计划》的执行情况。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联系电话:(010)6304531863152584
  
  传真:(010)63045377
  
  附件:一、1997年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国经贸企〔1997〕155号)的精神,为使各试点城市更好地制订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现就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计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呆、坏帐准备金核销的总量控制和预分配规模
  
  (一)根据《补充通知》的规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因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含本金、利息)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按照“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原则进行安排并予以核销。
  
  (二)1997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呆、坏帐核销总量300亿元专项用于111个试点城市范围内按照《补充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和非试点城市内纺织、兵器、航天行业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减员增效及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进行的兼并。其中用于通过减员、减息扭亏为盈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不大于100亿元。
  
  (三)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的核定以该市国有债权银行应提呆、坏帐准备金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等因素。目前,1997年各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要尽快下达到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包括辖区内中央、省、自治区属企业。
  
  (四)为便于编制计划,预分配规模只下达一个总数,不分各债权银行的分项数。各试点城市按规模总数编制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实施,不受当地各债权银行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不平衡的限制。由此产生的预分配规模与债权银行分行提取数不平衡问题,由各债权银行总行调剂、调度。
  
  (五)1997年度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发生额严格按300亿元总量控制。1997年度计划执行中,各债权银行确因时限而不能当年核销的,可推至第二年核销;当年计划执行后核销总量未完成部分,可用于消化试点城市经债权银行审定确属合理、而尚未核销的呆、坏帐损失。各债权银行用这种“一年压一年”的办法,逐年解决遗留问题。
  
  二、关于《计划》的编制
  
  (一)《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1.要与试点的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和企业转换机制相结合,着眼于搞好、搞活国有经济。
  
  2.要在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内编制计划。各试点城市上报计划中还可以按预分配规模的30%多报一些符合条件要求(如符合《补充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内特别是经贸委与债权银行协商一致、具备当年按计划实现)的企业作为备选计划并按顺序排列上报。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额要控制在预分配规模之内。困难企业较多的城市,要对企业分类排队,逐年解决,当年优先解决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
  
  3.企业破产一定要规模,要充分考虑试点城市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凡居民个人债权、职工集资款、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多的企业,破产风险较大,应慎重掌握,在对策、办法不落实情况下,暂缓纳入《计划》。
  
  4.在企业进行改组过程中,要多兼并、少破产。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企业兼并。兼并中要注意掌握政策,注重优势互补,注重兼并效果,严禁“拉郎配”。关于兼并方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本着既具体又原则的要求统一为3条:一是产品有销路、经营管理好、领导班子好;二是盈利企业。能归还到期贷款,不欠息;三是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有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本金能力。
  
  关于宽限期还款的规定,应考虑每个企业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可从兼并后第一、二年,也可从第三年起还款。如企业同意,可不要宽限期,五年还清,有条件的可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5.实施减员、减息和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基本上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
国经贸企[1997]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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