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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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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报告》精神,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附:
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

  
  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们重点抓了会议精神的贯彻、人员培训、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编制及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下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前一段工作情况
  
  1.狠抓了各地认真学习和传达贯彻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1月8日会议结束后,国家经贸委在继续召开的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研讨班上,进一步学习理解容基、邦国同志讲话精神和《补充通知》,对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作了详细的安排和严格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下旬召开了有111个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行分行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王忠禹、陈清泰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省、区和111个试点城市与会同志立即向省、区、市党政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传达贯彻朱镕基、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把认识统一到“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上来,以推动国有企业机制转换,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2.抓好组织机构的落实。一是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国经贸企〔1997〕106号),着手组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筹建日常办事机构。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财政部还抽调部分同志筹建办公室并已开始工作。二是督促并检查各省、区和试点城市成立协调小组,到2月28日,各省、区和试点城市均已成立了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对原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的广州、贵阳、兰州等11个试点城市,也已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电话通知其改由市经贸委主任担任组长。
  
  3.组织各试点城市摸底调查和编制计划草案。各试点城市一面等《补充通知》下达,一面按照容基、邦国副总理讲话和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抓紧进行本市国有企业状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并从城市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出发进行战略分析,划分出能够自主走向市场的优势企业,难以继续生存的扭亏无望企业,产品有市场、管理较好但债务和冗员负担较重的亏损企业,然后按照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三条路进行分类排队并提出计划的初步方案。目前,全部试点城市包括今年新增加的53个试点城市均已对本市企业完成了摸底调查,绝大部分试点城市已编制了计划草案并已经或正在与各债权银行协商平衡计划草案。
  
  4.分别召开部门、省、区和试点城市座谈会,研究落实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编制实施的准备工作。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6日、11日、13日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5个省经贸委、21个试点城市经贸委的汇报和38个部委(局、总公司)的意见,就中央直属企业参加所在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作了部署。各地汇报了《补充通知》的贯彻情况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草案,提出了摸底调查及制订计划草案中发现的问题,对《补充通知》有关规定的理解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王忠禹、陈清泰同志对汇报中提出来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
  
  5.国家经贸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认真研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王忠禹、陈清泰和戴相龙、陈耀先同志就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安排与计划编制、职工再就业工作以及优势企业的界定、还贷款本金宽限期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协商研究。陈清泰同志还到劳动部就职工再就业工程的有关问题和林用三同志交换了意见。为研究预分配规模,中国人民银行还对各试点城市银行贷款余额、能提呆坏帐准备金数额及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二、关于计划编制和上报的有关问题
  
  1.预分配规模按300亿元一次性下达。为确保当年300亿元规模的完成,各试点城市和省、区上报计划中除按下达的预分配规模编制计划外,还可以按预分配规模的30%多报一些符合条件要求(如符合《补充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内特别是经贸委与债权银行协商一致、具备当年按计划实现)的企业作为备选计划顺序排列。在此基础上制订的全国计划,当年核销额300亿元。
  
  2.鉴于纺织、兵器、航天三行业的困难,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决定,我们认为,上述三个行业凡在试点城市中的企业,在安排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时,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考虑纳入计划;在非试点城市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需要减员、减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由纺织总会、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比照试点城市政策组织编制计划报全国领导小组,纳入当年核销300亿元规模。航天工业总公司遗留23.3亿元贷款本金免息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纳入当年核销300亿元规模。
  
  3.对试点城市去年进入破产程序而未终结结转到今年的企业,要经协调小组审查,列入今年计划。今年计划执行中,确因时限而不能在当年核销的,可在下一年核销。运用一年压一年的办法,以确保当年发生额控制在总量之内。
  
  4.关于预分配规模的下达及计划编制的时间安排。鉴于全国领导小组尚在审批过程中,为尽快启动工作,建议1997年预分配规模方案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后,争取4月28日前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尽快下达各省、区、市;试点城市“计划”5月20日前上报省、区协调小组;省、区、市协调小组5月底前审核、制订本省、区、市“计划”并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小组6月上旬制订全国“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于6月中旬下达各省、区、市。
  
  三、各地、各部门在编制计划草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我们的意见
  
  1.部分试点城市对《补充通知》研究不够,理解不透。如有的城市的破产方案还是类似“整体接收”的办法;有的城市对成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理解不深,反映筹资困难,对破产企业职工及被兼并和解困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等重要的政策决定认识不够,措施不够有力,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和政策水平。
  
  2.对《补充通知》的某些条款理解不一,影响计划草案的编制。一些城市经贸委和专业银行对兼并中优势企业的界定、还本金宽限期以及“第三条路”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3.有些城市1996年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终结的企业列入1997年计划需核销的呆坏帐准备金可能会超出该市1997年的提取数。
  
  4.非试点城市中纺织、兵器、航天等特困行业解困问题。按照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的300亿元呆坏帐准备金只限于试点城市,为此,我们已专门开会请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按照《补充通知》的精神,提出并部署其直属企业参加所在试点城市计划编制工作。纺织、兵器、航天等特困行业也提出希望其在非试点城市的一些企业解困也能享受有关政策。
  
  5.试点城市各债权银行间呆坏帐准备金不平衡问题。一些城市反映,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出现需要通过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进行结构调整的企业,在总量内实际需要冲销呆坏帐准备金分配在各债权银行数与各债权银行可提取数不均衡。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使计划难以编制。
  
  针对以上问题,3月17日、19日王忠禹、戴相龙、陈清泰、陈耀先等同志就如何掌握、落实《补充通知》中一些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实施减员、减息和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基本上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试点城市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而且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
  
  (2)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富余人员要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产定员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协商提出后报市协调小组核定。
  
  (3)在减员前提下减免当年利息,并对所欠逾期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区别不同程度予以减免。
  
  (4)按如上减员、减息后,能在一年内扭亏为盈的企业。
  根据如上原则。由协调小组提出,经企业与债权银行具体协商一致后纳入计划。
  
  2.关于兼并方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本着既具体又原则的要求拟统一3条:
  
  (1)产品有销路、经营管理好、领导班子好的;
  
  (2)必须是盈利企业。能归还到期贷款,不欠息;
  
  (3)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有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本金能力的。
  
  3.关于宽限期的问题
  
  宽限期还款规定应考虑每个企业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可从兼并后第一、二年,也可从第三年起还款。如企业同意,可不要宽限期,5年还清,有条件的可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7年。
  
  4.关于计划编制中拟冲销规模与城市债权银行提取数不平衡问题
  
  为便于编制计划,预分配规模只下达一个总数,不分各债权银行的分项数。各试点城市按规模总数编制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实施,不受当地各债权银行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不平衡的限制。由此产生的预分配规模与债权银行分行提取数不平衡问题,由各债权银行总行调剂调度。
  
  5.关于省、区协调小组的职责问题
  
  (1)预分配规模通过省、区协调小组但戴帽分配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计划报省、区协调小组,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制订省、区计划后报全国领导小组。
  
  (2)对非试点城市内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实施兼并的计划可由省、区协调小组另行专报,所需核销的呆坏帐准备金在总量中统一使用。
  
  6.关于《补充通知》实施中制订一些细则的问题
  
  为保证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行,凡属与《补充通知》有关的实施细则、意见均须报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为指导和便于各地编制计划,拟在下达预分配规模的同时,将上述问题写入计划编制说明中下发,作为各地编制计划的指导性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示。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报告》精神,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附:
关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报告

  
  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们重点抓了会议精神的贯彻、人员培训、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编制及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下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前一段工作情况
  
  1.狠抓了各地认真学习和传达贯彻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1月8日会议结束后,国家经贸委在继续召开的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研讨班上,进一步学习理解容基、邦国同志讲话精神和《补充通知》,对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作了详细的安排和严格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下旬召开了有111个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行分行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王忠禹、陈清泰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省、区和111个试点城市与会同志立即向省、区、市党政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传达贯彻朱镕基、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把认识统一到“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上来,以推动国有企业机制转换,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2.抓好组织机构的落实。一是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国经贸企〔1997〕106号),着手组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筹建日常办事机构。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财政部还抽调部分同志筹建办公室并已开始工作。二是督促并检查各省、区和试点城市成立协调小组,到2月28日,各省、区和试点城市均已成立了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对原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的广州、贵阳、兰州等11个试点城市,也已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电话通知其改由市经贸委主任担任组长。
  
  3.组织各试点城市摸底调查和编制计划草案。各试点城市一面等《补充通知》下达,一面按照容基、邦国副总理讲话和全国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抓紧进行本市国有企业状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并从城市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出发进行战略分析,划分出能够自主走向市场的优势企业,难以继续生存的扭亏无望企业,产品有市场、管理较好但债务和冗员负担较重的亏损企业,然后按照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三条路进行分类排队并提出计划的初步方案。目前,全部试点城市包括今年新增加的53个试点城市均已对本市企业完成了摸底调查,绝大部分试点城市已编制了计划草案并已经或正在与各债权银行协商平衡计划草案。
  
  4.分别召开部门、省、区和试点城市座谈会,研究落实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编制实施的准备工作。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于3月6日、11日、13日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5个省经贸委、21个试点城市经贸委的汇报和38个部委(局、总公司)的意见,就中央直属企业参加所在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作了部署。各地汇报了《补充通知》的贯彻情况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草案,提出了摸底调查及制订计划草案中发现的问题,对《补充通知》有关规定的理解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王忠禹、陈清泰同志对汇报中提出来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
  
  5.国家经贸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认真研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王忠禹、陈清泰和戴相龙、陈耀先同志就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安排与计划编制、职工再就业工作以及优势企业的界定、还贷款本金宽限期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协商研究。陈清泰同志还到劳动部就职工再就业工程的有关问题和林用三同志交换了意见。为研究预分配规模,中国人民银行还对各试点城市银行贷款余额、能提呆坏帐准备金数额及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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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
国经贸企[1997]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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