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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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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我行定于2003年9月24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0亿元(本期债券为附加选择权的、对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增发债券)。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3.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和《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的票面利率、起息日和到期日同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票面利率3.89%,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为2011年9月18日,每年的9月18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相同。债券发行总量200亿元,缴款日为2003年9月28日和2003年10月9日,分别缴纳中标应缴金额的50%。
  
  本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本期债券第一次付息(2004年9月18日)或第二次付息(2005年9月18日)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期债券(10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基本利差0.653%。起息日为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为2011年9月18日,每年的9月18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10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本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4年9月20日至24日间,或2005年9月19日至23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本期债券如调换成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期债券,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以同2001年第十期债券合并交易。本期债券在2005年9月23日选择权中止之前,未调换成2001年第十期债券的部分作为一只单独的债券进行交易,在选择权中止之后由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该债券与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合并手续;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结算公司届时通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3年9月24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3年9月25日我行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中标价格。9月25日―10月9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3年9月28日和10月9日承销商分别将50%的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3年10月10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3年10月11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2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附件2:
  
  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复[2001]25号)、《关于调增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的批复》(银货政[2001]50号)和《2001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次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品种
  
  本期金融债券为采用基本利差招投标方式发行的十年期浮动利率债券(按年付息)。债券利率自起息之日起按年浮动,每一计息年度债券票面利率为该计息年度第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日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加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在债券兑付前固定不变。
  
  二、债券情况
  
  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1年9月19日,起息日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2011年9月18日。其间各年的9月18日均为付息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无基本利差上下限、有标位及相应投标量限制、以中标基本利差为统一基本利差的招标方式。
  
  (一)满足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的投标书为有效投标书,否则,为无效投标书。
  
  (二)招投标系统按有效投标的基本利差由低到高顺次确定中标数量。
  
  1.如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招标发行数量,投标数量按基本利差由低到高累加至招标发行总量时截止中标。中标标位上的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所剩招标余量,则余量按该标位有效投标的数量加权比例分配。
  
  2.如有效投标数量小于或等于招标发行总量,则全部中标。
  
  (三)招投标系统按有效投标的基本利差由低到高排列,达到中标数量时的基本利差为中标基本利差,即为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利差。
  
  (四)各个承销商根据“承销主协议”规定,以中标利率承销其承诺的基本承销额。
  
  二、承销人
  
  承销人为与我行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的52家金融机构,由该52家金融机构组成承销团。
  
  三、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利差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基本承销额度等要素。
  
  四、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五、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于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传真电话:010-66063303、66062503
  
  六、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发行利率、本息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七、发行时间安排
  
  拟定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9:30发标,9:3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1年9月13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承销商向其他认购人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2001年9月19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帐号:2100004。
  
  2001年9月20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各承销商的到款确认。如承销商不能按期如额缴款,按所发债券中标利率计扣起息日至缴款日的利息,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实缴款少于该承销商的承销额,我行将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将差额部分在承销商的未分销出去的额度中扣减。
  
  2001年9月21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
  
  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卖给分销对象,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手续费:债券发行手续费为认购款的0.45%,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承销人指定账户。兑付手续费为0.05%,于兑付当日支付。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应按我行公告中规定的发行利率进行债券分销。
  
  附件3:
  
  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复[2001]25号)、《关于调增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的批复》(银货政[2001]50号)和《2001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次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品种
  
  本期金融债券为采用利率招投标方式发行的十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息。
  
  二、债券情况
  
  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1年9月19日,起息日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2011年9月18日。其间各年的9月18日均为付息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采用无利率上下限、有利率标位及相应数量规定、以最高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的招标方式。即债券固定面值,统一利率中标。
  
  (一)满足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的投标书为有效投标书,否则,为无效投标书。
  
  (二)投标人可在招标人规定的标位上进行多标位连续投标,最多投20个标位。
  
  (三)招投标系统按利率由低到高顺次确定有效投标的中标数量。
  
  1.如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招标发行数量,投标数量按利率由低到高累加至招标发行总量时截止中标。
  
  2.如有效投标数量小于或等于招标发行总量,全部中标。
  
  3.如果在中标标位上的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所剩招标余量,则该标位上的中标量按该标位有效投标数量加权比例分配。
  
  (四)招投标系统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书按利率由低到高排列,达到中标数量时的利率为中标利率,即为本期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
  
  (五)各个承销商根据“承销主协议”规定,以中标利率承销其承诺的基本承销额。
  
  二、承销人
  
  承销人为与我行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的52家金融机构,由该52家金融机构组成承销团。
  
  三、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票面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基本承销额度等要素。
  
  四、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五、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于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传真电话:010-66063303、66062503
  
  六、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发行利率、本息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七、发行时间安排
  
  拟定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9:30发标,9:3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1年9月13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承销商向其他认购人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2001年9月19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帐号:2100004。
  
  2001年9月20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各承销商的到款确认。如承销商不能按期如额缴款,按所发债券中标利率计扣起息日至缴款日的利息,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实缴款少于该承销商的承销额,我行将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将差额部分在承销商的未分销出去的额度中扣减。
  
  2001年9月21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
  
  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卖给分销对象,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手续费:债券发行手续费为认购款的0.45%,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承销人指定账户。兑付手续费为0.05%,于兑付当日支付。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应按我行公告中规定的发行利率进行债券分销。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国家开发银行定于2003年9月24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向中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联社、证券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0亿元(本期债券为附加选择权的、对我行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增发债券),发行价格通过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承销团竞标确定。招标结果于9月25日公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招标发行的国开行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承销团名单见国际互联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发行办法详见国际互联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联系人:刘冬青陈建疆
  
  联系电话:010―68307026,68307045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我行定于2003年9月24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0亿元(本期债券为附加选择权的、对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增发债券)。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3.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一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和《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的票面利率、起息日和到期日同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票面利率3.89%,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为2011年9月18日,每年的9月18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相同。债券发行总量200亿元,缴款日为2003年9月28日和2003年10月9日,分别缴纳中标应缴金额的50%。
  
  本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本期债券第一次付息(2004年9月18日)或第二次付息(2005年9月18日)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期债券(10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基本利差0.653%。起息日为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为2011年9月18日,每年的9月18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10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本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4年9月20日至24日间,或2005年9月19日至23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本期债券如调换成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十期债券,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以同2001年第十期债券合并交易。本期债券在2005年9月23日选择权中止之前,未调换成2001年第十期债券的部分作为一只单独的债券进行交易,在选择权中止之后由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该债券与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合并手续;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结算公司届时通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3年9月24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3年9月25日我行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中标价格。9月25日―10月9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3年9月28日和10月9日承销商分别将50%的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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