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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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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储企业采取新的信贷管理措施,实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农业发展银行与税务部门在企业缴纳税款问题上理解不一,个别地方已影响企业当期实现税款的缴纳。为了保障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税款缴纳入库问题明确如下:
  
  粮棉收储企业销售粮棉油的货款回到企业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后,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具体可采取按企业每次销售回笼货款的3%预提,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存储,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由当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以函件的形式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发出通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据此通知企业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对粮棉收储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可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基层税务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协商,逐步清理。
  
  税收是维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续,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按照“税、贷、货、利”的顺序和原则,统筹安排好企业的资金,既要及时收贷收息,又要遵守国家税法,确保企业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地解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
国税发[1998]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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