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详细资料 储蓄单位: 申报时间:年月 ┌────┬────┬────┬────┬────┬─────┬────┬──┬──┐ │开户银行│储户姓名│证件名称│“证明”│开具“证│存款额度│储蓄起止│利率│利息│ │││ 及号码 │编号│明”的学│(元)│日期│││ │││││ 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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