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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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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7]484号  2007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缴纳方式改为由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直接向各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具体缴纳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联系确定。2007年第一季度国家开发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21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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