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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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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一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下发后,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国家开发银行按季计算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划拨税、费款项,同时,提供各省的利息收入和应纳税费数额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收到款项后10日内,将款项划转各省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收到款项后5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及时返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12月20日前将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告知我局直属征收局。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即1996年四季度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办理)。此前,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办理返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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