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关于请批准轻工、 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和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 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主要用于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之有关的小量改建、扩建工程,不能用于新建、续建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对贷款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 优先贷给那些花钱少、 见效快、创汇多的项目。各地轻工、二轻(手工)、纺织工业部门,要认真搞好用款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解决几个生产上的重大问题,把贷款管好、用好。贷款需要的物资,由国家物资总局按基建定额补助一半,其余由地方解决。有些工期短的项目,还可利用少量的短期自由外汇,进口一些材料和先进的单机、部分生产线,以保证措施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各地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贷款的发放和监督工作,积极支持轻纺工业的发展。 国家经委、轻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发挥经济效益。 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对发放轻工、纺织工业贷款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把轻工 、纺织工业尽快搞上去,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拿出一笔资金和物资,把轻纺工业现有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搞好,使轻纺工业生产在三年调整期间有个较大的提高。因此商定,从一九八0年起,在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措施费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发放二十亿元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和三亿美元的买方外汇贷款,每年保持这个余额周转使用。 这笔专项贷款,主要用于轻工、二轻(手工)、纺织工业企业(包括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司)进行老厂(包括原料基地)的挖潜、革新、改造,增加市场急需的产品和扩大出口的产品。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二年, 最长为三年。为了使贷款单位有可靠的偿还能力,尽快归还贷款,在贷款项目完工投产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本项目增加的全部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税归还贷款本息,用上述资金按期偿还贷款不足的,可再减免工商税①归还;集体所有制企业,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税后积累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按期还款不足的,可再减免所得税及工商税②归还。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一并报上,请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采取特殊措施,把轻工、纺织工业生产搞上去,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办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和买方外汇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轻工、纺织工业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轻工、纺织工业企业(包括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司),进行老厂(包括原料基地)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有关联的小量扩建、改建工程。 第二条 凡属新建、续建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属于本贷款的范围。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花钱少,见效快,积累多,换汇率高的; 二、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和投产后所需原材料、动力、劳动力和产品销售都能落实的; 三、工艺成熟、技术过关的; 四、经济效果显著,投产后用增加的税利能按期还清贷款的;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和还款办法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企业对贷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单独进行核算。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用贷款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不能用企业原有收入归还贷款。 全民所有制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全部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税归还贷款本息,用上述资金按期归还贷款不足的,其不足部分可再减免本项目增产产品的工商税归还。 集体所有制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税后全部积累(还款期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上缴利润和各项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按期还款不足的,不足部分可用本项目增产的产品应纳的所得税及减免工商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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