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有增无减,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这对发展农业和抑制通货膨胀都极为不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制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防止收购资金流失,以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油收购工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保证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防止被挤占挪用。银行要根据收购部门的粮棉油库存和收购数量负责安排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负责拨补中央储备粮补贴;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储备粮补贴、粮食政策性补贴及定购粮价外补贴;收购部门负责调销回笼款及保证企业其他收购资金的到位。地方补贴款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要由该地区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收购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由该部门或银行的领导负责。由此而造成收购打“白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对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国务院已明确规定,政策性挂帐由地方财政分5年消化解决,经营性挂帐由企业消化解决,各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分年消化的计划。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对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挂帐实行停息必须坚持3个条件: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比例消化老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要与经营性业务分开。达不到上述3个条件者,不予停息。对1992年以来新增的粮食财务挂帐,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在3年内消化解决。从今年起,各地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制定扭亏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财务挂帐。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4年粮棉油收购资金进行清理,对超出粮棉油库存数量的收购贷款,要核对帐目、查清去向、明确责任、落实收回措施。定购粮价外补贴,应全部由地方财政拨补,不得由企业和银行承担。对1994年银行为地方财政垫付的定购粮价外补贴款和地方财政欠拨粮食政策性补贴款,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内贸易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进行清理,在8月底前将数字核实清楚,并要求地方限期归还;如地方财政不按期归还,由财政部从中央对该地区财政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收购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有关收购企业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在8月底以前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地人民政府要于9月10日前将1992年以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对1994年定购粮价外补贴以及其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清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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