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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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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人员的素质和概预算的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的管理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监督和审查部门。
  该项工作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共同组成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和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家组成(组成办法另定),负责资格认证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条  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标准定额中心站,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与日常事务工作。各标准定额站按分工参加各项工作。
  第五条 资格认证对象:
  (一)从事建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计划、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概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投资控制等在职人员;
  (二)离退休前从事概预算编、审工作,离退休后仍受聘于原单位从事概预算编审的人员。
  第六条  资格认证专业设置:
  (一)建筑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第七条  资格认证报名条件:
  (一)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者;
  (二)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1年以上者;
  (三)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2年以上者;
  (四)其它具有从事工程概、预算工作5年以上经历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报名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凡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取消其单位一年的报名资格。
  第八条  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1994年将对一批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技术骨干,根据一定条件,进行考核认证。从1995年起,均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
  审核认证的条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10年以上者,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的推荐,由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或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未通过1994考核认证者,都应经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资格认证技术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  建材工程概预算编制及审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查。持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定额等有关规定,对所编制的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项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建材行业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是参加编、审概预算工作的资格证明,不是技术职称。持证人员编、审的概预算等文件中必须注明其资格证书编号,并加盖持证者印章,否则视为无效。编制和审核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各单位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进行。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所编的概预算文件质量,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资格证书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他人。
  第十三条  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实行年检制,年检办法另行制定。年检工作由建材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吊销资格证书。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规划发展司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此项工作的文件及通知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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