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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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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88]建总办字第34号

发布日期:1988-9-7

执行日期:1988-9-7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关于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印发各行,希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建监察机构,选配好监察干部。各分行要按总行提出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监察室建立起来,并抓紧研究所属单位监察机构的组建问题。在选配监察干部时,要依照干部“四化”的标准,注意把原纪检组的骨干吸收进来。同时,根据监察工作的特点,调配熟悉财会、审计、金融等业务的同志,充实和加强监察部门的工作。在机构组建过程中,各行的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选调干部,大力支持。

  二、监察工作当前要以为政清廉做为工作重点。各行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共中央5号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抓好为政清廉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行要按总行党组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廉政措施和制度。各级行的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为政清廉方面为干部职工做出榜样。同时,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奢侈浪费以及严重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决不姑息,必须严格执行纪律。

  三、各行学习贯彻中央5号文件的情况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关于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
(1988年8月8月11日 )

  根据国务院发〔1987〕74号和国函〔1988〕79号文规定精神,遵照监察部的部署和要求,为保持全行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廉洁奉公的作风,坚持经济要繁荣,党政机关要廉洁,加强纪律性,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行系统贯彻执行,总行决定,建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监察机构。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全行各级监察部门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所规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繁荣经济,要坚定不移;保持廉洁,防止腐败,也要坚定不移”。

  监察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案件审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树立团结协作,公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二、监察的对象和任务

  (一)监察对象。

  根据国发〔1987〕74号文规定精神,各级行监察对象是:

  总行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总行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院校等单位由总行任命和管理的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监察室及其所辖行的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是,本行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所辖行由本行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1.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政策和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政策、法规、法令和违反政纪的行为;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金融政策、法规、法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揭发、检举和控告;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

  5.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6.定期向本行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7.完成本行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三、监察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

  (一)各级行监察部门受本行行长和上级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

  (二)各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时,有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三)在必要时,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受理下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四)为有利工作,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可以参加本行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各级行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组建监察机构。

  (一)总行设立监察室(部室级),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编制暂定12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设立监察室(处级),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编制由各行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总行直属院校,在院校长领导下,设专职处或科级监察员。

  (三)地(市)、州(盟)中心支行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县支行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具体事宜由各管辖分行结合体制改革的实际自行决定。

  五、干部配备与任免

  按照国发〔1987〕74号文规定,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干部做监察工作。

  (一)原党组纪检组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转到监察部门工作。

  (二)监察部门的正、副主任的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监察部门的同意后,由本行任命。总行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监察专员,商上级监察机关,由总行任命;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监察室主任,商总行监察室同意,由各分行任命。

  (三)监察部门职务序列:

  1.总行监察室设立正、副主任和正、副主任级监察专员;正、副处级监察员;正、副科级助理监察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监察室设立正、副主任和正、副处级监察员;正、副科级助理监察员。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设立正(科级)、副(副科)主任和正、副科级助理监察员;县支行设立正、副科级监察员。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监察部门可设置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职务序列。

 

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88]建总办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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