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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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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有关精神,推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业部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共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一)。这是两个部门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十一五”期间加大对“三农”工作支持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结合《协议》内容,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抓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中心,是连接农产品生产与消费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城乡居民的农产品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较晚,虽然在数量和规模上发展较快,但在市场建设方面仍面临着整体基础设施不健全、不规范,服务功能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在“十一五”期间,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支持力度,帮助其升级改造,有利于改变批发市场基础设施简陋、功能不配套的状况,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现代流通业态的逐步对接,加快构建顺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支持重点
  目前,我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已超过4000家。其中,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615家(名单见附件二),这些定点批发市场整体发展情况较好,经营规模较大,基础设施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辐射带动能力强,是全国农产品大流通的骨干力量,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十一五”期间,农业部与农业银行将大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支持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实施现代化升级改造和业务功能拓展。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加强合作,通过协商,好中选优地共同确定一批拟重点扶持的批发市场,并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将《拟重点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分别上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建立动态的重点扶持批发市场目录,对目录中市场的具体建设项目予以相关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对已确定重点扶持的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各级农业银行要主动介入,对其提出的合理信贷需求进行认真检查与评估,并按照信贷管理权限积极申报。对办理时间紧迫、超分行权限或者跨省跨地区的重点批发市场信贷项目,各行可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参与介入,同分行联合营销,以缩短信贷业务办理链条,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部门分工与协作
  农业部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工作,指导市场建设根据农产品产销需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组织市场实施现代化升级改造,不断改善交易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市场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积极争取财政支农资金扶持批发市场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的管理指导工作,对符合《协议》规定基本贷款条件的市场,要在认真考察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农业银行分行推荐,并为银行核查、评估市场实际状况提供协助与服务。
  农业银行将对所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估,不断探索信贷支持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及时对已审批项目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价。各级农业银行要遵照《协议》规定的贷款条件,对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批发市场项目仔细筛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择优支持。同时,要加快开发适合批发市场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推广在支付、结算等方面有利于农民交易的电子化产品,减少现金流通,提高结算效率和安全性。要大力宣传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票据业务、资金汇划和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的便利功能,引导市场及经营商户尝试使用。对有自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批发市场,要做好外汇结算服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协议》内容加强协作与配合,增进沟通与了解,共同努力推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
  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信贷部)反映。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农市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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