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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字[91]第43号 发布日期:1991-3-22 执行日期:1991-1-1 生效日期:1998-1-9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电力项目新增贷款与到期贷款实行还贷挂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电力项目新增贷款与到期贷款实行还贷挂钩的暂行规定 为加速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促进电力工业,经与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研究,总行决定对电力建设项目新增建行基建贷款与到期贷款实行“还贷挂钩”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还贷挂钩”是指建设银行总行安排电力建设贷款项目目的信贷计划与到期贷款的回收计划挂钩,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应当督促借款单位完成当年到期贷款还款计划(含年底预计完成还款计划);完成还款计划的借款单位才能全部使用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新增贷款。 二、年度新贷项目的信贷计划下达与电力企业到期贷款总的还款进度相联系,即:年初总行下达信贷计划时,对于新贷项目先预留一部分贷款指标,从第三季度起,总行按照企业归还到期贷款本金数额,相应下达新贷项目贷款指标,年终还款计划完不成的部分,相应减少当年或下一年度新贷项目的贷款指标。 三、各贷款单位的年度还款计划,由建行总行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根据电力企业与建行经办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实际偿还能力确定,于年初以省为单位下达到各有关分行、电力局(电管局)。 四、各有关分行和借款单位应按照现行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对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借款单位,总行根据各有关电力局(电管局)年度还款计划执行情况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相应调减下一年度贷款计划。 五、各级电力部门应积极协助借款单位做好到期贷款回收工作,配合和支持“还贷挂钩”办法的产施,以便促进电力建设项目投资和贷款回收计划的全面完成。 六、为了切实做好“还贷挂钩”工作,各有关分行每年应从第二季度起,在季末后10天内向总行上报“电力项目基本建设贷款回收情况表”(表一)并抄送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附表一:电力项目基本建设贷款回收情况表(季报) 填报行: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附表二:电力项目基本建设贷款回收预测表(年报) 填报行: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注:每年11月底前上报 主管: 制表: 年 月 日季度回收情况(表一)以及下年度“电力项目基本建设贷款回收预测表”(表二)都应在当年的11月底向总行报送并抄送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七、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对于还款计划完成好、工程进度快的电力局(电管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商有关部门后,以增加年度贷款计划和储备贷款指标予以奖励。 八、本暂行规定从1991年起实行,由建设银行总行信贷部负责解释。
印发《关于电力项目新增贷款与到期贷款实行还贷挂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总发字[91]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