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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印发《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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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字[91]第222号

发布日期:1991-11-26

执行日期:1991-11-26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有关分行:

  为规范加强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的管理,现将《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

  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能源部电力机械局(原水电部机械局,以下简称机械局)的委托贷款。为规范和加强此项贷款的管理,根据委托双方的合作协议,现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项目选定

  贷款项目由机械局选定。

  总行应机械局委托,通知分行对贷款备选项目评估调查时,有关分行应积极组织力量,参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项目评估调查有关办法,认真完成评估调查任务,并将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一式两份按时报送总行信贷部。

  二、贷款发放

  贷款项目计划由总行信贷部门经办下达,同时抄送计划部门。有关行依据贷款项目计划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发放贷款的手续。除特别指定外,合同的具体条款按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附本一式两份由经办行和借款企业分别报总行信贷部和机械局财务处。

  贷款在“中央委托贷款”科目内核算。委托贷款基金存在总行。贷款发放时,增加中央委托贷款科额。贷款资金由总行调拨资金供应。

  贷款计划结余时,经办行和贷款企业联合专题报告总行信贷部和机械局,总行据此调整贷款计划。

  三、贷款项目管理

  经办行参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管理贷款项目。

  经办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合理使用,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及时向总行信贷部反映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企业提出展期申请报机械局审批。总行将机械局的审定意见转告有关行执行。

  四、手续费

  委托手续费根据月末委托贷款余额的1.65%按月计算,按季由经办行从向借款企业或担保单位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扣收。

  五、本金和利息回收后的处理

  贷款本金收回后,减少中央委托贷款余额。贷款抻息收回后10日内,由经办行从收取的利息中扣取手续费,并将所余部分直接上划机械局在总行开立的存款户(帐号251350517)。借款企业欠交的贷款利息,应转作“待收委托贷款利息”挂帐,不得转入贷款本金。

  六、报表制度

  撤销《技术改造贷款还款清算表》,设立《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情况表》(见附表)。报告期暂定为半年。

  此表是总行与机械局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经办行应和借款企业合作,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对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行,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此项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情况表

              年   月底止
  

  ━━━━━━━━━━━━━━┳━━━━┳━━━━┳━━━━┳━━━━
      项   目     ┃ 序号 ┃ 本期 ┃ 累计 ┃ 备注
  ━━━━━━━━━━━━━━╋━━━━╋━━━━╋━━━━╋━━━━
   一、期初贷款余额     ┃  1  ┃    ┃  -  ┃
  ━━━━━━━━━━━━━━╋━━━━╋━━━━╋━━━━╋━━━━
     贷款发放       ┃  2  ┃    ┃  -  ┃
  ━━━━━━━━━━━━━━╋━━━━╋━━━━╋━━━━╋━━━━
     贷款回收       ┃  3  ┃    ┃  -  ┃
  ━━━━━━━━━━━━━━╋━━━━╋━━━━╋━━━━╋━━━━
     期末贷款余额     ┃  4  ┃    ┃  -  ┃
  ━━━━━━━━━━━━━━╋━━━━╋━━━━╋━━━━╋━━━━
     其中:逾期      ┃  5  ┃    ┃  -  ┃
  ━━━━━━━━━━━━━━╋━━━━╋━━━━╋━━━━╋━━━━
   二、应收利息       ┃  6  ┃    ┃    ┃
  ━━━━━━━━━━━━━━╋━━━━╋━━━━╋━━━━╋━━━━
     实收利息       ┃  7  ┃    ┃    ┃
  ━━━━━━━━━━━━━━╋━━━━╋━━━━╋━━━━╋━━━━
   三、应收手续费      ┃  8  ┃    ┃    ┃
  ━━━━━━━━━━━━━━╋━━━━╋━━━━╋━━━━╋━━━━
     实收手续费      ┃  9  ┃    ┃    ┃
  ━━━━━━━━━━━━━━╋━━━━╋━━━━╋━━━━╋━━━━
   四、实划利息       ┃ 10 ┃    ┃    ┃
  ━━━━━━━━━━━━━━┻━━━━┻━━━━┻━━━━┻━━━━
  经办行(签章):          贷款企业(签章):
                     款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经办行和借款企业共同填写,于报告期末20天内一式两份分

  报总行信贷部和能源部电力机械局财务处。

  2.借款单位有多笔借款时,按合计数填写。

  3.表中各栏均以会计数字为依据填写,以元为单位,填至角分。

印发《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总发字[9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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