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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加强银行汇款电报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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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加强银行汇款电报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近来,因电报差错引起的邮电企业与银行之间有关汇款问题的纠纷在全国时有发生,个别的甚至诉诸法律。继1996年广东省阳春市和高州市两件假汇款电报案尚未了结的情况下,最近,济南市电信局又发生此类案件,由于营业员业务不熟,不经请示,将假汇款电报报类“P”改为“K”,巨额资金被银行解付,造成诈骗分子诈骗得逞,引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分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济南市电信局一审败诉,要求济南市电信局赔偿全部金额及利息共231万经济损失,二审正在审理中。电报赔偿问题,邮电部虽有行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过司法批复,但在当前我国法制逐步健全,缺乏电信法律保护的状况下,由于电报差错、延误等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这类案件,使邮电部门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局面。当前电信立法需要有个过程,针对银行汇款电报纠纷问题,除邮电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及银行进行磋商外,各局应加强对汇款电报业务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五行一部”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严把电报受理关,避免业务受理过程中差错的发生。现将有关汇款电报受理要求的要点重申如下:
  
  一、银行部门交发汇款电报,必须事先按照“五行一部”联合通知规定到当地邮电(电信)局办理固定业务关系和记帐发报手续,对未办这种关系和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电信营业部门一律不准受理“K”类电报业务。
  
  二、汇款电报的报类“K”必须由发报银行或邮政汇兑部门自行填写,严禁电报营业员或其他业务人员填写“K”报类标识,或将“P”报类擅自改为“K”报类。
  
  三、“K”类汇款电报一律采用记帐交发、受理,“K”类电报不得收取现费。
  
  四、来报稽核检查过程中,如发现“P”类电报,但内容为汇款业务内容,收报局不应进行查询,应视作普通报进行投递,由银行或邮政汇兑部门自行处理。
  
  请各省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通知到每个局(所),组织每个电报营业员、业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确保通信服务质量,保证国家汇兑资金的安全。如因贯彻不到位,再发生此类法律纠纷,由各省局负责自行处理。
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加强银行汇款电报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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