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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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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5/2004号法律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下称“信贷”)业务。

  第二条 信贷

  一、信贷仅于信贷实体将娱乐场幸运博彩用筹码的拥有权移转予第三人,但就该移转并无实时以现款作出支付的情况下成立。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下列者均视为现款:

  (一)现金;

  (二)旅行支票;

  (三)保付支票;

  (四)本票(cashier‘sorders或cashier’schecks);

  (五)现金速递汇票或授权书(moneyorders);

  (六)邮政汇票;

  (七)透过寄存可直接兑换成现金结余的任何转帐票据而进行的银行帐户入帐;

  (八)以银行转帐或资金调动,又或帐户抵销等交易进行的银行帐户入帐;

  (九)利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资金转帐(ElectronicFundsTransfer);

  (十)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经营承批公司(下称“承批公司”)及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经营的获转批给人(下称“获转批给人”)以无偿方式提供予博彩者或投注者且接受作为上款所指移转的支付工具的有价票据;

  (十一)经行政长官以批示规定视同现款的其它行为、交易或工具。

  三、为适用上款(九)项的规定,下列者属电子支付工具:

  (一)付款卡,包括信用卡及借记卡;

  (二)利用电子载体储存金额的卡片式电子货币工具,又或将现金结余记录在计算机存储器内的电子货币工具。

  四、由第一款所指移转产生的债权如属载于债权证券上者,则该债权证券可为无记名证券,又或指示式证券,包括属系列发行的指示式证券。

  第三条 信贷实体

  一、下列实体获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

  (一)承批公司;

  (二)获转批给人。

  二、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下称“博彩中介人”)亦获赋予资格,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订立的合同从事信贷业务。

  三、如信贷实体严重违反适用于信贷业务的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又或显示出明显缺乏从事信贷业务所需的技术能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可命令该信贷实体暂停或终止从事信贷业务,又或为其从事该业务设定条件,且不影响应提起的行政上的违法行为审理程序及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四、如属按照上款的规定被命令终止从事信贷业务的情况,信贷实体即丧失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五、如按照第三款的规定被命令暂停或终止从事信贷业务者为博彩中介人,视乎属于被命令暂停或终止从事业务而定,有关博彩中介人尚被暂时或确定性禁止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信贷业务作出法律上的行为或订立合同。

  六、信贷关系仅可发生于:

  (一)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

  (二)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或

  (三)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间。

  第四条 效力

  按照本法律的规定提供信贷,则产生法定债务。

  第五条 不可移转性

  一、信贷实体不得透过他人或其它实体从事信贷业务。

  二、旨在将信贷实体的资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或合同,均属无效。

  三、具有某承批公司的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经营的管理权的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又或博彩中介人,可透过有代理权委任合同或有代理权代办商合同,以第三条第一款所指任一信贷实体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而就信贷业务作出法律上的行为或订立合同,但不影响以上两款的适用。

  四、如管理公司或博彩中介人严重违反适用于信贷业务的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又或显示出明显缺乏从事信贷业务所需的技术能力,政府可命令暂时或确定性禁止有关管理公司或博彩中介人按照上款的规定就信贷业务作出法律上的行为或订立合同,且不影响第三条第三款的适用;如属博彩中介人,政府尚可命令有关博彩中介人暂停或终止从事其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赋予资格从事的信贷业务。

  五、如属第三款所指情况,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管理公司或博彩中介人。

  第六条 合作义务

  信贷实体负有与政府合作的特别义务,为此,经政府要求,信贷实体应提供一切文件、信息、资料或证据,并应给予任何准许。

  第七条 一般原则

  信贷实体应遵守适用于信贷业务的一切法律及规章规定;任何违反该等规定的情况,均成为考虑其是否具备适当资格作为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或博彩中介人的因素,且不影响第三条第三款的适用。

  第八条 合同

  一、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三款所指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一式三份,同为正本,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二、合同、合同的补充文件及对该等文书所作任何修改的拟本,均须经政府核准;政府可基于合法性原则或公共利益而命令修改上述拟本中的任何条款。

  三、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须于订立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及合同的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

  四、如合同或合同的补充文件有任何修改,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亦应于十五日内,将有关修改文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补充文件应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的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对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具约束力的声明书,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的内容为该法定代理人以名誉承诺声明有关文件所载资料及信息均真确无讹,并为最新资料,且声明该等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六、合同必须载有关于订立合同双方放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并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的条款;如属第五条第三款所指合同,则视乎属有代理权委任合同或有代理权代办商合同而必须载有放弃使用代任人或转代办商的条款。

  七、载于合同、合同的补充文件及对该等文书所作修改的条款,如与政府所核准的相关拟本不符者,均属无效。

  第九条 行为方面的一般义务

  一、信贷实体的公司机关成员及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范围内,应以谨慎及理智的方式、正直的态度,并遵照法律、规章及职业操守规则履行本身职务。

  二、上款的规定适用于信贷实体的受任人、代办商、代理人及长期或偶然向信贷实体提供服务的其它人。

  第十条 保密义务

  一、信贷实体的公司机关成员及工作人员、受任人、代办商、代理人,以及长期或偶然向信贷实体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均不得披露或利用纯粹因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而得知的、关于与信贷业务或信贷实体与借贷人之间关系有关的事实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二、对于借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与信贷业务有关的帐户、帐目往来及其它活动,尤须遵守保密义务。

  三、保密义务不因职务或服务终止而终止。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的例外及免除

  一、除属适用下款的情况外,关于信贷实体与借贷人之间关系的事实及资料,仅可:

  (一)向政府披露;

  (二)向其它信贷实体披露;

  (三)在第五条第三款所指情况下向管理公司及博彩中介人披露;

  (四)向法定受任人披露;

  (五)向核数师、会计师或技术顾问披露;

  (六)因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所需而披露;或

  (七)于另有明文限制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时披露。

  二、对上款所指事实及资料的保密义务,可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予以免除:

  (一)经借贷人向信贷实体表示准许;

  (二)遵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监管

  监管信贷业务属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职权,但不影响其它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获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未获赋予资格的实体

  一、如怀疑有未获赋予资格的实体从事或曾从事信贷业务,博彩监察协调局应要求该实体呈交对澄清有关状况属必要的资料,并可查验怀疑从事或曾从事上指业务的地点。

  二、如有迹象显示有未获赋予资格的实体从事或曾从事信贷业务,博彩监察协调局具监察职能的人员应尽快编制实况笔录,该笔录须送交检察院。

  第十四条 监管实体的保密义务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工作人员,以及长期或偶然向该局提供服务的人,均不得披露或利用因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而得知的、关于与信贷业务有关的事实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二、经利害关系人向博彩监察协调局表示准许后,又或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五)项及(七)项、第二款(二)项所指情况下,方可披露受保密义务保障的事实及资料。

  三、保密义务不因职务或服务终止而终止。

  第十五条 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的协助

  一、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其认为对行使监管信贷业务的职权属必要的协助。

  二、应司法警察局在其预防犯罪及刑事侦查职责范围内提出的要求,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亦应向该局提供协助。

  三、参与按照以上两款的规定进行的情报交换工作的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以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为赌博的高利贷

  按照本法律的规定获赋予资格的实体,在从事信贷业务时作出的事实,不视为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号法律第十三条所指向他人提供用于赌博的高利贷,该条规定的效果亦不适用于该等事实。

  第十七条 补足性规章 本法律的补足法规将由行政长官及政府核准。

  第十八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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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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