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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筑企业汽车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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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
  1986年9月,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委联合以经机(1986)560号颁发了《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以来,各地建设银行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陆续来文来电,要求解决建筑企业汽车更新所需资金问题。经征得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同意,现就建筑企业汽车更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十部委联合规定精神,建筑企业拥有的工程运输用车,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已经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更新。 
  二、建筑企业汽车更新所需资金,应首先由企业挖掘资金潜力自行解决,确有困难时,对已在建行开户的企业,各行可以利用收回再贷的资金或以信托委托方式解决。对该项贷款国家计委已明确可不纳入技术改造贷款规模,贷款余额在临时周转贷款和信托委托贷款中反映,所需信贷资金,由各行自求平衡解决。 
  三、对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筑企业需要更新的汽车数量、金额、更新计划、自筹资金以及发放贷款等情况,请各行于8月30日前汇总上报总行信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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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筑企业汽车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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